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原 告 英國ViiV保健
有限責任公司(ViiV Healthcare UK
Limited)
法定
代理人 Subesh Williams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陳佳菁律師
劉君怡
被 告 Cipla Limited住289, Belasis Rd, Mumbai Cent
法定代理人 Yusuf K. Hamied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彭國洋律師
徐念懷律師
複代理人 陳翊芬
被 告 微確藥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賴碧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鉦達
張永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被 告 鼎昕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顏東敏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爭議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50,000 元(依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
3 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金額為200 萬元,第
二、三項具有主從關係,其價額為165 萬元,
惟第一、二項無主
從之附帶關係,應併算其價額),應徵
裁判費37,135元,原告僅
繳納20,800元,尚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2 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 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