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原 告 英國ViiV保健
有限責任公司(ViiV Healthcare UK
Limited)
法定
代理人 Subesh Williams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君怡
被 告 Cipla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Yusuf K. Hamied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複代理人 陳翊芬
被 告 微確藥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賴碧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鉦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永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被 告 鼎昕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顏東敏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