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
原 告 昊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舒蕙芸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洪主民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張簡宏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