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56號
原 告 德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溫德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陳家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長槙龍有限公司、黃道槙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7日所為之102 年度民
專訴字第56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
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壹元」之
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伍元」;理由欄第二項關
於「是原告溢繳2,851 元(161,335 -158,520=2,851)」之記載
,應更正為「是原告溢繳2,815 元(161,335 -158,520 =2,815
)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