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 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57號 原   告 李大吉禮品證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興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輔 佐 人 詹豐隆 被   告 益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珊珊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102 年9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 、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 審民事訴訟事件,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 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 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專利法所保護智慧財產權益 所生之第一審民事事件,依前揭條文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係新型第M251235 號「伸縮捲動旗組結構改良」(下稱 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93年11月21日至 102 年12月22日。被告製作分送禮讓行人宣傳之小旗子(下 稱系爭產品),竟與系爭專利近似,系爭產品係新北市市政 府於99年12月29日就「製作分送禮讓行人宣傳之小旗子」之 標案公開招標(000000A 標案),被告以新臺幣(下同)4, 192, 650元得標。被告製作完成後,將系爭產品發送至轄區 內之各國小導護志工使用。原告將系爭產品送請鑑定,鑑定 結果為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侵害系爭專利 甚明,原告遂於100 年8 月23日以中和民富街郵局第000222 號存證信函函知被告有侵害系爭專利之虞,再於101 年9 月 13日以中和國光街郵局第000089號存證信函知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均未回應,依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96條第2 項、 97 條 第2 款提起本件訴訟。 ㈡系爭產品固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範圍 ,有均等論之用而構成均等侵害: ⒈以系爭產品之要件c 較之於系爭專利之要件C 可知,系爭 產品有關旗幟與圓桿之間的相互固定是以膠粘貼完成,而 系爭專利權所揭則是以縫套有旗幟之圓桿置入內旗桿中完 成,兩者之間,有關旗幟之固定方法雖不相同,但系爭產 品所採之技術手段的改變或替換,並未產生實質差異,適 用「均等論」。 ⒉系爭產品之要件d 較諸系爭專利之要件D 可知,系爭產品 有關於其內旗桿末端,形成有限位凸肋(A12) ,其主要作 用為供內旗桿與外旗桿組合後,形成相對限位的作用,而 系爭專利權所揭各構件之組合(擋套17、凸環體18、凹環 槽、滑止套21),係使內旗桿末端形成有限位之功能,主 要作用在於利用上述構件組合後之結果,再與外旗桿相對 組合後,使內旗桿與外旗桿在相對拉開至特定位置時,形 成相互限位之作用;兩者結構之外觀雖略有差異,但系爭 產品所採之技術手段的改變或替換,並未產生實質差異, 適用「均等論」。 ⒊以系爭產品之要件e 較諸系爭專利之要件E 可知,系爭產 品係以其凸肋替代系爭專利權所揭之「活動環套」及「擋 片」之組合,兩者形體雖略有不同,但均係以凸起的部位 產生阻擋作用;承上,兩者結構之外觀雖略有差異,但系 爭產品所採之技術手段的改變或替換,並未產生實質差異 ,適用「均等論」。 ㈢爰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4,192,650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 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抗辯以: ㈠系爭產品並無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系爭產品之文義讀取分析 ︰ ⑴系爭產品要件a 、b 、f 符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要件A 、B 、F 之文義讀取。 ⑵系爭產品要件c 技術內容為內旗桿係空心,無開設滑槽 。內旗桿之空心空間內,無置入圓桿,旗幟直接縫套於 內旗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C 之技術 特徵則為內旗桿係空心且開設一條滑槽,內旗桿之空心 空間內置入縫套有旗幟之一圓桿,旗幟即經由前述滑槽 伸展於外。兩相比較,不符合文義讀取。 ⑶系爭產品要件d 技術內容為無檔套,亦無突出於內旗桿 底端之外的一凸環體。無凸環體,亦無內旗桿底端與凸 環體之間的凹環槽。內旗桿底端外部環套一滑止套。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D 技術特徵則為與頂端 圓捲頭相對應之內旗桿底端內部固設一檔套,檔套底端 有一突出於內旗桿底端之外的一凸環體,凸環體與內旗 桿底端之間有一凹環槽,內旗桿底端外部則環套一滑止 套。兩相比較,不符合文義讀取。 ⑷系爭產品要件e 技術內容為滑止套底端無可活動環套, 亦無套合之凹環槽。定位滑止套於與內旗桿相對位置之 既定位置上。無可活動環套,亦無向上延設兩可活動檔 片。其外旗桿開設一條滑槽,但外旗桿頂端無設置兩檔 孔,底端套入底套。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 E 技術特徵則為滑止套底端則以其可活動環套,套合於 前述凹環槽內,藉以定位滑止套於與內旗桿相對位置之 既定位置上,可活動環套並向上延設兩可活動檔片,其 外旗桿亦開設一條滑槽,外旗桿頂端相對應前述可活動 檔片設有兩檔孔,底端則套入底套。兩相比較,不符合 文義讀取。 ⑸系爭產品要件g 技術內容為當欲揮展旗幟時,係將內旗 桿拉出於外旗桿之外,此時係由滑止套直接定位於外旗 桿頂部之頂套內,而規範出內、外旗桿頭尾相接之開展 狀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G 技術特徵則 為當欲揮展旗幟時,係將內旗桿拉出於外旗桿之外,此 時前述兩可活動檔片係檔卡於前述兩檔孔內,而規範出 內、外旗桿頭尾相接之開展狀態。兩相比較,不符合文 義讀取。 ⑹系爭產品要件h 技術內容為欲收藏旗幟時,僅需使旗幟 沿著外旗桿之滑槽滑行並將內旗桿整個推入外旗桿內。 再藉由圓捲頭轉動內旗桿,使旗幟捲收於內旗桿上,以 達完全收藏之目的。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 H 之技術特徵則為欲收藏旗幟時,僅需使旗幟沿著外旗 桿之滑槽滑行並將內旗桿整個推入外旗桿內,再藉由圓 捲頭轉動圓桿,使旗幟捲收於圓桿上,以達完全收藏之 目地。兩相比較,不符合文義讀取。 ⒉均等論分析: ⑴不符合文義讀取即全要件分析之系爭專利要件C 部分: ①系爭產品之技術手段為將旗幟直接縫套於內旗桿上, 並將旗幟上下兩端黏著於內旗桿上。系爭專利要件C 部分之技術手段則為以空心內旗桿開設一條滑槽,並 於內旗桿空心空間置入縫入有旗幟之圓桿。 ②系爭產品之功效為直接將旗幟縫製於內旗桿上,僅以 黏著方式結合內旗桿。其固定功能不佳,旗幟可輕易 滑動。系爭專利C 部分之功效則為於內、外旗桿拉伸 開而呈現頭尾相接之開展狀態下,前述圓桿仍容置於 於內旗桿之空心空間內,可穩妥地固定旗幟。 ③系爭產品之結果為固定旗幟;系爭專利要件C 部分之 結果為固定旗幟。 ④關於系爭專利要件C 部分,由於系爭產品並無以圓桿 與內旗桿之結合之技術手段,系爭產品既無相對應之 元件,雖結果皆為固定旗幟,但所採用技術手段不同 且系爭產品固定功效亦不若系爭專利,故兩者實質上 不均等。 ⑵不符合文義讀取即全要件分析之系爭專利要件D 部分: ①系爭產品技術手段為僅以內旗桿之滑止套及設於外旗 桿上之頂套相互組合;系爭專利要件D 部分之技術手 段則為以滑止套、檔套、凸環體、凹環槽組合於內旗 桿末端,使內旗桿與外旗桿相對拉開至特定位置時, 可透過該等構件使內、外旗桿互相限位。 ②系爭產品之功效為使內、外旗桿互相限位;系爭專利 要件D 部分之功效則為使內、外旗桿互相限位。 ③系爭產品之結果為固定展開時之內、外旗桿;系爭專 利要件D 部分之結果則為固定展開時之內、外旗桿。 ④關於系爭專利要件D 部分,由於系爭產品並無以檔套 、凸環體、凹環槽組合於內旗桿末端之技術手段,系 爭產品既無相對應之元件,雖結果皆為固定展開時之 內、外旗桿,但所採用技術手段不同且系爭產品固定 功效亦不若系爭專利,故兩者實質上不均等。 ⑶不符合文義讀取即全要件分析之系爭專利要件E 部分: ①系爭產品之技術手段為以內旗桿之滑止套及設於外旗 桿上之頂套相互組合。外旗桿之頂套圓內徑縮小,小 於內旗桿末端滑止套圓外徑,以管徑之大小差異達到 卡合內、外旗桿之功能;系爭專利要件E 部分之技術 手段則為以活動環套上設兩可活動檔片,外旗桿頂端 相對應前述可活動檔片設有兩檔孔,當拉伸內旗桿時 ,該活動檔片便落入外旗桿上之檔孔中。 ②系爭產品之功效為使內、外旗桿互相限位。另以內外 旗桿之口徑差異,卡合內、外旗桿以達初步固定之功 效;系爭專利要件E 部分之功效則為透過活動檔片與 外旗桿上檔孔之結合,可穩妥固定內旗桿與外旗桿。 ③系爭產品之結果為固定展開時之內、外旗桿;系爭專 利要件E 部分之結果則為固定展開時之內、外旗桿。 ④關於系爭專利要件E 部分,由於系爭產品並無可活動 套環之構件自無設兩可活動檔片。系爭產品之外旗桿 上亦無對應活動檔片之檔孔。系爭產品既無相對應之 元件,自無透過活動檔片與外旗桿上檔孔之結合用以 穩妥固定內旗桿與外旗桿之技術手段。系爭產品以內 旗桿之滑止套及設於外旗桿上之頂套相互組合,即外 旗桿之頂套圓內徑縮小,小於內旗桿末端滑止套圓外 徑,以管徑之大小差異達到卡合內、外旗桿之功能。 雖結果亦有固定展開時之內、外旗桿,但所採用技術 手段不同。再者系爭產品僅以頂套圓內徑縮小,小於 內旗桿滑止套外徑之技術手段初步固定內、外旗桿及 使內、外旗桿互相限位之功效,最後所生之固定功效 亦不若系爭專利,若用力甩動或延伸旗桿時過於用力 ,均會造成內、外旗桿分離之問題。故綜上所述,兩 者使用之技術手段不同,達成功效亦不同,故實質上 不均等。 ⑷不符合文義讀取即全要件分析之系爭專利要件G 部分: ①系爭產品之技術手段為僅以內旗桿之滑止套及設於外 旗桿上之頂套相互組合。外旗桿之頂套圓內徑縮小, 小於內旗桿末端滑止套圓外徑,以管徑之大小差異達 到卡合內、外旗桿之功能;系爭專利要件G 部分之技 術手段則為以活動環套上設兩可活動檔片,外旗桿頂 端相對應前述可活動檔片設有兩檔孔,當拉伸內旗桿 時,該活動檔片便落入外旗桿上之檔孔中。 ②系爭產品之功效為使內、外旗桿互相限位。另以內外 旗桿之口徑差異,卡合內、外旗桿以達初步固定之功 效;系爭專利要件G 部分之功效則為透過活動檔片與 外旗桿上檔孔之結合,可穩妥固定內旗桿與外旗桿。 ③系爭產品之結果為固定展開時之內、外旗桿;系爭專 利要件G 部分之結果為固定展開時之內、外旗桿。 ④關於系爭專利要件G 部分,由於系爭產品並無可活動 套環之構件自無設兩可活動檔片。系爭產品之外旗桿 上亦無對應活動檔片之檔孔。系爭產品既無相對應之 元件,自無透過活動檔片與外旗桿上檔孔之結合用以 穩妥固定內旗桿與外旗桿之技術手段。系爭產品僅以 內旗桿之滑止套及設於外旗桿上之頂套相互組合,即 外旗桿之頂套圓內徑縮小,小於內旗桿末端滑止套圓 外徑,以管徑之大小差異達到卡合內、外旗桿之功能 。雖結果亦有固定展開時之內、外旗桿,但所採用技 術手段不同。再者系爭產品僅以頂套圓內徑縮小,小 於內旗桿滑止套外徑之技術手段初步固定內、外旗桿 及使內、外旗桿互相限位之功效,最後所生之固定功 效亦不若系爭專利,若用力甩動或延伸旗桿時過於用 力,均會造成內、外旗桿分離之問題。故綜上所述, 兩者使用之技術手段不同,達成功效亦不同,故實質 上不均等。 ⑸不符合文義讀取即全要件分析之系爭專利要件H 部分: ①系爭產品之技術手段為內旗桿係空心,無開設滑槽。 內旗桿之空心空間內,無置入圓桿,旗幟直接縫套於 內旗桿上。收納時藉由圓捲頭轉動內旗桿,使旗幟捲 收於內旗桿上,以達完全收藏之目的;系爭專利要件 H 部分之技術手段則為以空心內旗桿開設一條滑槽, 並於內旗桿空心空間置入縫入有旗幟之圓桿。欲收納 時透過圓捲頭轉動圓桿。 ②系爭產品之功效為單純轉動圓捲頭即可將旗幟捲於內 旗桿上;系爭專利要件H 部分之功效則為單純轉動圓 捲頭即可將旗幟捲於圓桿上。 ③系爭產品之結果為便於收納旗幟;系爭專利要件H 部 分之結果為便於收納旗幟。 ④關於系爭專利要件H 部分,由於系爭產品並無以圓桿 與內旗桿之結合之技術手段,系爭產品既無相對應之 元件,雖結果皆為便於收納旗幟,但所採用技術手段 不同,故兩者實質上不均等。 ㈡被告所製作之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未侵 害系爭專利,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之主張實無理由 。 ㈢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下列事實(參本院卷第89頁之準備程序筆錄): ㈠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93年11月21日至 102 年12月22日。 ㈡新北市市政府於99年12月29日就「製作分送禮讓行人宣傳之 小旗子」之標案公開招標(000000A 標案),被告以4,192, 650 元得標。得標後,由被告製作分送禮讓行人宣傳之小旗 子即系爭產品。 ㈢原告於100年8月23日以中和民富街郵局第000222號存證信函 函知被告有侵害系爭專利之虞,再於101年9月13日以中和國 光街郵局第000089號存證信函函知請求損害賠償。 ㈣系爭專利有效。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專利技術特徵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系爭專利係一種伸縮捲動旗組結構改 良,係一伸展收放自如之活動旗組,主要由頂端設有圓捲 頭之一內旗桿及與內旗桿相搭配使用之一外旗桿組合而成 ,其中,其空心外旗桿之桿壁開設一條滑槽,外旗桿頂端 設有兩檔孔,底端則套入底套,內旗桿亦係空心且開設一 條滑槽,內旗桿之空心空間內置入縫套有旗幟之一圓桿, 旗幟即經由前述滑槽伸展於外,與頂端圓捲頭相對應之內 旗桿底端內部固設一檔套,檔套底端有一突出於內旗桿底 端之外的一凸環體,凸環體與內旗桿底端之間有一凹環槽 ,內旗桿底端外部則環套一滑止套,滑止套底端則以其可 活動環套,套合於前述凹環槽內,藉以定位滑止套於與內 旗桿相對位置之既定位置上,可活動環套並向上延設兩可 活動檔片,整個內旗桿係由設有滑止套之一端由上而下穿 套入外旗桿,且其旗幟亦由外旗桿之滑槽伸出,欲收藏旗 幟時,僅需使旗幟沿著外旗桿之滑槽滑行,並將內旗桿整 個推入外旗桿內,再藉由圓捲頭轉動圓桿,使旗幟捲收於 圓桿上,以達完全收藏之目的,當欲揮展旗幟時,係將內 旗桿拉出於外旗桿之外,此時前述兩可活動檔片係檔卡於 前述兩檔孔內,而規範出內、外旗桿頭尾相接之開展狀態 (參本院卷第12至13頁說明書【中文創作摘要】)。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面如附圖1所示。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 項,係為獨立項:「一種伸縮 捲動旗組結構改良,係一伸展收放自如之活動旗組,主要 由頂端設有圓捲頭(11)之一內旗桿(12)及與內旗桿相 搭配使用之一外旗桿(13)組合而成,其特徵在於:內旗 桿係空心且開設一條滑槽(14),內旗桿之空心空間內置 入縫套有旗幟(15)之一圓桿(16),旗幟即經由前述滑 槽伸展於外,與頂端圓捲頭相對應之內旗桿底端內部固設 一檔套(17),檔套底端有一突出於內旗桿底端之外的一 凸環體(18),凸環體與內旗桿底端之間有一凹環槽(19 ),內旗桿底端外部則環套一滑止套(21),滑止套底端 則以其可活動環套(22),套合於前述凹環槽內,藉以定 位滑止套於與內旗桿相對位置之既定位置上,可活動環套 並向上延設兩可活動檔片(23),其外旗桿亦開設一條滑 槽(24),外旗桿頂端相對應前述可活動檔片設有兩檔孔 (25),底端則套入底套(26),整個內旗桿係由設有滑 止套之一端由上而下穿套入外旗桿,其旗幟亦由外旗桿之 滑槽伸出,當欲揮展旗幟時,係將內旗桿拉出於外旗桿之 外,此時前述兩可活動檔片係檔卡於前述兩檔孔內,而規 範出內、外旗桿頭尾相接之開展狀態,欲收藏旗幟時,僅 需使旗幟沿著外旗桿之滑槽滑行並將內旗桿整個推入外旗 桿內,再藉由圓捲頭轉動圓桿(16),使旗幟捲收於圓桿 上,以達完全收藏之目的。」(本院卷第23頁)。 ㈡系爭產品技術內容分析: ⒈原告以102 年6 月3 日書狀檢附之宣傳小旗子一支,主張 係被告製造、販賣之系爭產品,經提示被告後,被告承認 其形式真正並同意作為侵權判斷之標的(本院卷第89頁) ,合先敘明。 ⒉系爭產品係一種伸縮捲動旗組結構;係一伸展收放自如之 活動旗組,主要由頂端設有圓捲頭之一內旗桿及與內旗桿 相搭配使用之一外旗桿組合而成;內旗桿係空心之桿體, 內旗桿之桿面上,嵌套有一旗幟;與頂端圓捲頭相對應之 內旗桿底端外部環套一滑止套;滑止套為空心圓柱,表面 設有數條平行凸環體,其外旗桿開設一條滑槽,外旗桿頂 端相對應前述之凸環體,套設一頂套,頂套內壁設有凹槽 ,而底端則套入底套;整個內旗桿係由設有滑止套之一端 由上而下套入外旗桿,其旗幟亦由外旗桿之滑槽伸出;當 欲揮展旗幟時,係將內旗桿拉出於外旗桿之外,此時係由 滑止套表面之凸環體直接定位於外旗桿頂部之頂套內壁之 凹槽,而規範出內、外旗桿頭尾相接之開展狀態;欲收藏 旗幟時,僅需使旗幟沿著外旗桿之滑槽滑行並將內旗桿整 個推入外旗桿內,再藉由圓捲頭轉動內旗桿,使旗幟捲收 於內旗桿上,以達完全收藏之目的。 ⒊系爭產品照片如附圖2所示。 ㈢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範圍: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可解析為8個要件: ⑴A:「一種伸縮捲動旗組結構改良」; ⑵B :「係一伸展收放自如之活動旗組,主要由頂端設有 圓捲頭(11)之一內旗桿(12)及與內旗桿相搭配使用 之一外旗桿(13)組合而成」; ⑶C :「內旗桿係空心且開設一條滑槽(14),內旗桿之 空心空間內置入縫套有旗幟(15)之一圓桿(16),旗 幟即經由前述滑槽伸展於外」; ⑷D :「與頂端圓捲頭相對應之內旗桿底端內部固設一檔 套(17),檔套底端有一突出於內旗桿底端之外的一凸 環體(18),凸環體與內旗桿底端之間有一凹環槽(19 ),內旗桿底端外部則環套一滑止套(21)」; ⑸E :「滑止套底端則以其可活動環套(22),套合於前述 凹環槽內,藉以定位滑止套於與內旗桿相對位置之既定 位置上,可活動環套並向上延設兩可活動檔片(23),其 外旗桿亦開設一條滑槽(24),外旗桿頂端相對應前述可 活動檔片設有兩檔孔(25),底端則套入底套(26)」; ⑹F :「整個內旗桿係由設有滑止套之一端由上而下套入 外旗桿,其旗幟亦由外旗桿之滑槽伸出」; ⑺G :「當欲揮展旗幟時,係將內旗桿拉出於外旗桿之外 ,此時前述兩可活動檔片係檔卡於前述兩檔孔內,而規 範出內、外旗桿頭尾相接之開展狀態」;以及 ⑻H :「欲收藏旗幟時,僅需使旗幟沿著外旗桿之滑槽滑 行並將內旗桿整個推入外旗桿內,再藉由圓捲頭轉動圓 桿(16),使旗幟捲收於圓桿上,以達完全收藏之目的 」。 ⒉系爭產品相對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可解析為8 個要件: ⑴a:「一種伸縮捲動旗組結構改良」; ⑵b :「係一伸展收放自如之活動旗組,主要由頂端設有 圓捲頭之一內旗桿及與內旗桿相搭配使用之一外旗桿組 合而成」; ⑶c :「內旗桿係空心之桿體,內旗桿之桿面上,嵌套有 一旗幟」; ⑷d :「與頂端圓捲頭相對應之內旗桿底端部套設一滑止 套」; ⑸e :「滑止套為空心圓柱,表面設有數條平行凸環體; 其外旗桿開設一條滑槽,外旗桿頂端相對應前述之凸環 體,套設一頂套,頂套內壁設有凹槽,而底端則套入底 套」; ⑹f :「整個內旗桿係由設有滑止套之一端由上而下套入 外旗桿,其旗幟亦由外旗桿之滑槽伸出」; ⑺g :「當欲揮展旗幟時,係將內旗桿拉出於外旗桿之外 ,此時係由滑止套表面之凸環體直接定位於外旗桿頂部 之頂套內壁之凹槽,而規範出內、外旗桿頭尾相接之開 展狀態」;以及 ⑻h :「欲收藏旗幟時,僅需使旗幟沿著外旗桿之滑槽滑 行並將內旗桿整個推入外旗桿內,再藉由圓捲頭轉動內 旗桿,使旗幟捲收於內旗桿上,以達完全收藏之目的」 。 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比對分析 說明: ⑴系爭產品為一種伸縮捲動旗組結構改良,可讀取到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A 「一種伸縮捲動旗組 結構改良」特徵;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94、 104 頁)。 ⑵系爭產品為係一伸展收放自如之活動旗組,主要由頂端 設有圓捲頭之一內旗桿及與內旗桿相搭配使用之一外旗 桿組合而成,可讀取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要件B 「係一伸展收放自如之活動旗組,主要由頂端設 有圓捲頭(11)之一內旗桿(12)及與內旗桿相搭配使 用之一外旗桿(13)組合而成」特徵;此為兩造所不爭 執(本院卷第94、104 頁)。 ⑶系爭產品之內旗桿係空心之桿體,內旗桿之桿面上,嵌 套有一旗幟,因系爭產品內旗桿係空心未開設滑槽,內 旗桿之空心空間內,也無置入之圓桿,旗幟直接嵌套於 內旗桿上,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C「 內旗桿係空心且開設一條滑槽(14),內旗桿之空心空 間內置入縫套有旗幟(15)之一圓桿(16),旗幟即經 由前述滑槽伸展於外」不同,文義上無法讀取;此為兩 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94、104 頁)。 ⑷系爭產品與頂端圓捲頭相對應之內旗桿底端部套設一滑 止套,因系爭產品與頂端圓捲頭相對應之內旗桿底端內 部並無設置檔套,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 件D 「與頂端圓捲頭相對應之內旗桿底端內部固設一檔 套(17),檔套底端有一突出於內旗桿底端之外的一凸 環體(18),凸環體與內旗桿底端之間有一凹環槽(19 ),內旗桿底端外部則環套一滑止套(21)」有異,文 義上無法讀取;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94 、 104 頁)。 ⑸系爭產品滑止套為空心圓柱,表面設有數條平行凸環體 ,其外旗桿開設一條滑槽,外旗桿頂端相對應前述之凸 環體,套設一頂套,頂套內壁設有凹槽,而底端則套入 底套,因欠缺活動檔片及檔孔,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之要件E 「滑止套底端則以其可活動環套(22) ,套合於前述凹環槽內,藉以定位滑止套於與內旗桿相 對位置之既定位置上,可活動環套並向上延設兩可活動 檔片(23),其外旗桿亦開設一條滑槽(24),外旗桿頂端 相對應前述可活動檔片設有兩檔孔(25),底端則套入底 套(26)」不同,文義上無法讀取;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 (本院卷第95、104 頁反面)。 ⑹系爭產品整個內旗桿係由設有滑止套之一端由上而下套 入外旗桿,其旗幟亦由外旗桿之滑槽伸出,可以讀取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F 「整個內旗桿係由 設有滑止套之一端由上而下套入外旗桿,其旗幟亦由外 旗桿之滑槽伸出」之文義;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 卷第95、104 頁反面)。 ⑺系爭產品當欲揮展旗幟時,係將內旗桿拉出於外旗桿之 外,此時係由滑止套表面之凸環體直接定位於外旗桿頂 部之頂套內壁之凹槽,而規範出內、外旗桿頭尾相接之 開展狀態,因系爭產品之滑止套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之 可活動檔片者並不同,其外旗桿上自也無需設置兩檔孔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G 「當欲揮展旗 幟時,係將內旗桿拉出於外旗桿之外,此時前述兩可活 動檔片係檔卡於前述兩檔孔內,而規範出內、外旗桿頭 尾相接之開展狀態」相異,文義上無法讀取;此亦為兩 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11 、104 頁反面)。 ⑻系爭產品欲收藏旗幟時,僅需使旗幟沿著外旗桿之滑槽 滑行並將內旗桿整個推入外旗桿內,再藉由圓捲頭轉動 內旗桿,使旗幟捲收於內旗桿上,以達完全收藏之目的 ,因系爭產品並不具有圓桿,其欲收藏旗幟時,圓捲頭 只能轉動內旗桿,使旗幟捲收於內旗桿上,與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H 「欲收藏旗幟時,僅需使旗 幟沿著外旗桿之滑槽滑行並將內旗桿整個推入外旗桿內 ,再藉由圓捲頭轉動圓桿(16),使旗幟捲收於圓桿上 ,以達完全收藏之目的」不同,文義上無法讀取;此亦 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11 、104 頁反面)。 ⑼綜上,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之文義範圍。因原告主張有均等論之適用,故接下來應 進行均等分析。 ⒋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均等比對分析 說明: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C 中「內旗桿係空 心且開設一條滑槽(14),內旗桿之空心空間內置入縫套 有旗幟(15)之一圓桿(16) , 旗幟即經由前述滑槽伸展 於外」,系爭產品之內旗桿並無開設有滑槽,也沒有於 內旗桿之空心空間內置入任何圓桿用以縫套旗幟,故欠 缺系爭專利該要件之技術特徵,結構上兩者有差異,兩 者所採之技術手段實質不同;再參酌專利說明書第8 頁 第4 行「…內旗桿之空心空間置入縫套有旗幟之一圓桿 ,當內、外旗桿拉伸開而呈頭尾相接之開展狀態下,前 述圓桿仍容置於內旗桿之空心空間內,可穩妥地固定旗 幟,不論捲收或伸展,均可達旗幟之穩定功能系爭產品 …」(本院卷第17頁),系爭產品要件c 因缺少前述之 技術特徵,故其亦無法達成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之C 要件實質相同之功能與形成相同之對應效果。 況系爭產品既欠缺「圓桿」之技術特徵,若認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C 之均等範圍可擴張至欠缺「 圓桿」之系爭產品,無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此 一技術特徵要件之限制完全消失而破壞其請求項之界定 ,自屬不當,自應認不適用均等論。 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D 中「與頂端圓捲 頭相對應之內旗桿底端內部固設有一檔套(17),檔套底 端有一突出於內旗桿底端之外的一凸環體(18);凸環體 與內旗桿底端之間有一凹環槽(19),內旗桿底端外部則 環套一滑止套(21)」,系爭產品要件d 之內旗桿底端 內部並無相同技術特徵之檔套設立,而僅於內旗桿底端 部套設一滑止套。是系爭產品既欠缺系爭專利「檔套」 之技術特徵,若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D 之均等範圍可擴張至欠缺「檔套」之系爭產品,無非使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此一技術特徵要件之限制完全 消失而破壞其請求項之界定,自屬不當,自應認不適用 均等論。 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E 中「滑止套底端 則以其可活動環套(22) , 套合於前述凹環槽內,藉以 定位滑止套於與內旗桿相對位置之既定位置上,可活動 環套並向上延設兩可活動檔片(23),其外旗桿亦開設一 條滑槽(24),外旗桿頂端相對應前述可活動檔片設有兩 檔孔(25),底端則套入底套(26)」,係採兩可活動檔片 (23) 與外旗桿頂端之兩檔孔(25)配合而定位於既定位 置;系爭產品要件e 係以滑止套表面既設之一凸環體套 入一外旗桿頂端外加之頂套之內壁之凹槽內而定位;兩 者所採之元件及結構明顯具差異,故兩者之技術手段實 質並不相同;系爭專利係以兩活動檔片施力於外旗桿上 之兩檔孔,以卡合兩點達成定位功能;而系爭產品則以 凸環體卡合一凹槽定位,以達成內、外旗桿拉伸與收縮 之定位功能,兩者達成定位之功能實質相同;但依前述 技術手段形成卡合方式及穩固程度各有其不同的功效, 因此兩者形成不相同之結果;從而,系爭產品要件e 亦 不適用均等論。 ⑷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G 中「當欲揮展旗 幟時,係將內旗桿拉出於外旗桿之外,此時前述兩可活 動檔片係檔卡於前述兩檔孔內,而規範出內、外旗桿頭 尾相接之開展狀態」,係因兩可活動檔片與兩檔孔之結 構與系爭產品以滑止套表面設有之凸環體套入外加頂套 之內壁凹槽者具差異性已如前述,故將內旗桿拉出於外 旗桿時,其採的操作方式會因應技術特徵之不同而自有 不同之處,其技術手段實質自不相同;雖達成內、外旗 桿拉伸頭尾相接之功能實質相同,但形成操作方式方便 度各異、並不相同之結果,系爭產品要件g 仍不適用均 等論。 ⑸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H 中「欲收藏旗幟 時,僅需使旗幟沿著外旗桿之滑槽滑行並將內旗桿整個 推入外旗桿內,再藉由圓捲頭轉動圓桿,使旗幟捲收於 圓桿上,以達完全收藏之目的」,其藉由圓捲頭轉動而 收藏旗幟之操作方式與系爭產品要件h 之技術手段實質 應相同;達成將旗幟沿著外旗桿之滑槽滑行並收入內部 之實質功能亦同,惟參酌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4 行「… 當內、外旗桿拉伸開而呈頭尾相接之開展狀態下,前述 圓桿仍容置於內旗桿之空心空間內,可穩妥地固定旗幟 ,不論捲收或伸展,均可達旗幟之穩定功能」(本院卷 17 頁 ),復參酌第9 頁倒數第4 行起「…將內旗桿12 整個推入外旗桿13內,再藉由圓捲頭11轉動圓桿16( 如 第四圖所示) ,使旗幟15捲收於圓桿16上且藏縮於內旗 桿12 之 前述空心空間內,以達完全收藏之目的…」( 本院卷第18頁),而系爭產品因無圓桿之設置已如前述 ,其收藏旗幟時,旗幟有因套於內旗桿上之鬆動度大而 不易達完全收藏及內旗桿較不易收縮之結果,故系爭產 品要件h 仍不適用均等論。 ⑹綜上所述,系爭產品c 、d 、e 、g 、h 五要件並無均 等論之適用,故系爭產品應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之均等範圍。 ㈣綜上所述,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專利權範圍,從而,原告依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同法第96條 第2項、第97條第2款請求被告給付4,192,65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 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㈤本件判決基礎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核與本案之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