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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 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59號 原   告 台灣控制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家弘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輔 佐 人 陳政佐       徐德和 被   告 華新精密閥業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鄭兩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李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02 年9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係屬專利法所保護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 審民事事件,依前揭條文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 ㈡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利息起算日部分,民國102 年7 月23日 當庭減縮自同年5 月4 日起算(本院卷第179 頁之言詞辯論 筆錄),原起訴聲明第2 項請求對象限縮為被告華新精密閥 業科技有限公司,並撤回起訴聲明第3 項,並皆經被告等同 意(本院卷第179 至180 頁之言詞辯論筆錄)。因原告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並不甚礙被告等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與 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2 、3 、7 款、第262 條 第1 項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華新精密閥業科技有限公司(下 稱華新公司)與被告鄭兩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6,838,603 元整,並自102 年5 月4 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華新公司不得為一切製造、販 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 第M409327 號「分向閥改良結構」新型專利之物品及應停止 自行或委託他人設計、製造、販賣、使用、陳列如「氣動球 塞分向閥」等商品。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 主張: ㈠原告為新型第M409327號「分向閥改良結構」專利之專利 權人,於100年2月22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 )申請,專利權期間則自同年8月11日起至110年2月21日 止(下稱系爭專利)。詎被告華新公司未經原告同意或授 權,竟製造並販售侵害系爭專利之型號4"x150#氣動球塞 分向閥產品(下稱系爭產品),經原告送請中國生產力中 心鑑定後,確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而屬侵權。訴外人000000、000000、000000等本為原告 之舊員工,對原告之專利產品甚為了解,於離職後隨即至 被告華新公司從事系爭產品之製造,與被告華新公司以侵 權產品低價傾銷於市場,被告有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故意甚 明。又台塑關係企業總管理處(下稱台塑總管理處)採購 部於101年5月間就控制閥採購案(下稱系爭標案)進行投 標之作業,報價為美金2,170,000 元;原告為爭取得標之 機會,將議價總金額調降為美金1,804,000 元,然被告華 新公司因侵害系爭專利,得以更低成本之價格製造控制閥 產品、提供控制閥產品之服務,導致原告無法取得系爭標 案之訂單,造成原告有所失利益之消極損害,爰依系爭標 案預期可獲取之利潤6,838,603 元,作為原告所受損害之 金額。因系爭專利再被侵害之可能性甚大,且銷毀請求權 顯然對於專利權人之保護較周全,是原告對被告行使排除 、防止侵害及銷毀侵權物品請求權。被告鄭兩傳為被告華 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應與被告華新公司負連帶賠償責 任。爰依99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4 條第1 項,第85條第1 項第1 款、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 定,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6,838,603 元本息。 ㈡系爭專利不具應撤銷之原因: 被證1 、2 、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不具新穎性,且被證1 、被證2 、被證3 亦分別不能證明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及被證1 組合 被證4 或被證2 組合被證4 或被證3 組合被證4 均不能證 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證明不具進步性。 三、被告華新公司及被告鄭兩傳聲明求為判決:㈠駁回原告之訴 。㈡如受不利益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並抗辯: ㈠原告無法證明侵害分析報告待鑑定物與被告公司間關係, 系爭產品,買受人並非原告公司而是第三者,而該產品又 有經變動,物件狀況與原來是否一致,被告有爭執。原證 3 之待鑑定物已有遭原告變動,是否真為與被告有關者, 原告應舉證該物品真正為被告所產銷而未經變動者,否則 實難認被告有涉侵權行為。且比對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 依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記載,並參照系爭專利圖示,可知系爭產品僅有單一定 位件,欠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二個定位件 」技術特徵,而不構成文義讀取。又縱使構成文義讀取, 因系爭產品技術手段採「一定位對二擋止件」,與系爭專 利「二定位件對一擋止件」之技術手段實質不同,構成逆 均等論而阻卻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未落入專利範圍。被 告沒有侵權之主觀故意過失,原告也未說明舉證台塑公司 控制閥商品服務標案與原告系爭專利權關係或被告與原告 無法取得投標案訂單一事之關連,故原告損害賠償主張及 禁止行為之請求均無理由。 ㈡下列證據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 及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事由: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 ⑴證據1 之一分向桿,是樞設於圓柱閥本體並相對於圓柱 閥本體樞轉,且分向桿包括一第一定位件、一第二定位 件及一流道。流道會連通第一流道以排出「灰水」或連 通第二流道以排出「黑水」。第一定位件可對應頂抵於 第一擋止件,第二定位件可對應頂抵於第二擋止件。因 此,證據1 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 特徵,而不具新穎性。 ⑵證據2 同樣揭示系爭專利之「一分向桿,係樞設於該分 向閥本體並相對於該分向閥本體樞轉,且該分向桿包括 一第一定位件、一第二定位件及一流道,該流道係連通 該第一流道與該第二流道之其中一者,該第一定位件係 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一擋止件,該第二定位件係選 擇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二擋止件。」,故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為證據2 揭示,而不具新穎 性。 ⑶證據3已揭示系爭專利之「一分向桿,係樞設於該分向 閥本體並相對於該分向閥本體樞轉,且該分向桿包括一 第一定位件、一第二定位件及一流道,該流道係連通該 第一流道與該第二流道之其中一者,該第一定位件係選 擇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一擋止件,該第二定位件係選擇 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二擋止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項之技術特徵為引證3揭示,而不具新穎性。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1 與系爭專利同屬於分向閥之技術領域,證據1 已 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其亦為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證據1 顯能輕易完 成,而不具進步性。 ⑵證據2 與系爭專利同屬於分向閥之技術領域,其亦為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證據2 顯能輕易完成 ,而不具進步性。 ⑶證據3 與系爭專利同屬於分向閥之技術領域,其亦為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證據3 顯能輕易完成 ,而不具進步性。 ⑷證據1 與證據4 之組合:證據1 與證據4 與系爭專利同 屬於分向閥之技術領域。證據1 結合證據4 已揭示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所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 證據1 與證據4 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⑸證據2與證據4之組合:證據2與證據4與系爭專利同屬於 分向閥之技術領域。證據2 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證據4 已揭示系爭專利之部分技 術特徵。兩證據組合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 步性。 ⑹證據3與證據4之組合:證據3與證據4與系爭專利同屬於 分向閥之技術領域。證據3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項之技術特徵,且證據4已揭示系爭專利之部分技 術特徵。因此,引證3結合引證4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項之技術特徵,而不具進步性 四、經查下列事實,有各該證據附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本院卷第180至181頁),自堪信為真實。 ㈠原告於(100 年2 月22日)向智慧局申請「分向閥改良結構 」新型專利,經該局審查核准後,發給第M409327 號專利證 書(即系爭專利),專利權期間自100 年8 月11日起至110 年2 月21日止。 ㈡證據1為1987年1月2日公告之美國US0000000號「THREE- WAY VALVE」專利案,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1年2月22 日),證據2 為2009年1 月14日公告之大陸CZ000000000Y號 「一種三通換向閥門」專利案,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 日(2011年2 月22日),證據3 為2003年8 月6 日公告之大 陸CN0000000Y號「三通換向閥」專利案,公告日係早於系爭 專利申請日(2011年2 月22日),證據4 為1999年10月27日 公告之我國第448993號「分向閥之改良結構」專利案,公告 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1年2 月22日),均可為系爭 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要件拆解為:「 A 一種分向閥改良結構,包括:一分向閥本體,B 分向閥本 體包括一流體入口、一第一流體出口、一第二流體出口、一 第一流道及一第二流道,且該第一流道係連通該流體入口與 該第一流體出口,該第二流道係連通該流體入口與該第二流 體出口;C 一第一擋止件,係設置於該分向閥本體並對應於 該第一流道;一第二擋止件,係設置於該分向閥本體並對應 於該第二流道;D 以及一分向桿,係樞設於該分向閥本體並 相對於該分向閥本體樞轉,且該分向桿包括一第一定位件、 一第二定位件及一流道,該流道係連通該第一流道與該第二 流道之其中一者,該第一定位件係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 一擋止件,該第二定位件係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二擋止 件。」。 五、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經協議簡化如下(本院卷第181 頁) : ㈠侵權部分: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而侵害系爭專利? ㈡有效性系爭專利是否有下列應撤銷事由存在? ⒈證據1、證據2或證據3證明其不具新穎性。 ⒉證據1、證據2、證據3分別證明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1 組合證據4 或證據2 組合證據4 或證據3 組合證據 4 證明不具進步性。 ㈢被告是否有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故意、過失存在? ㈣原告依修正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第85條第 1 項第1 款、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 新臺幣6, 838,603元本息,是否有據? ㈤原告請求排除、防止侵害及銷燬侵權物品,是否有據? 六、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告製造、銷售之系爭 產品侵害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等情,被告則提出 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及系爭產品未落入申請專利範圍之 抗辯。是以下本院之判斷僅須針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論述,合先敘明。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說明: 系爭專利係為一種分向閥改良結構包括分向閥本體、二個 擋止件及分向桿。分向閥本體包括流體入口、二個流體出 口及二個流道,且二個流道係分別連通流體入口與二個流 體出口;二個擋止件係分別設置於分向閥本體並分別對應 於二個流道;分向桿係樞設於分向閥本體並相對於分向閥 本體樞轉,且分向桿包括二個定位件及流道,流道係連通 分向閥本體之二個流道之其中一者,二個定位件係分別選 擇性地對應頂抵於二個擋止件。藉此,可達到快速準確定 位以確保輸送流道切換之準確性、並進而提昇產品附加價 值之目的(參本院卷第32頁專利說明書【中文新型摘要】 )。(其圖式如附圖1。)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7項,其中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為獨立項,第2 至7 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 項。原告主張受侵害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如下(本院卷 第36 頁反面): 一種分向閥改良結構,包括:一分向閥本體,包括一流體 入口、一第一流體出口、一第二流體出口、一第一流道及 一第二流道,且該第一流道係連通該流體入口與該第一流 體出口,該第二流道係連通該流體入口與該第二流體出口 ;一第一擋止件,係設置於該分向閥本體並對應於該第一 流道;一第二擋止件,係設置於該分向閥本體並對應於該 第二流道;以及一分向桿,係樞設於該分向閥本體並相對 於該分向閥本體樞轉,且該分向桿包括一第一定位件、一 第二定位件及一流道,該流道係連通該第一流道與該第二 流道之其中一者,該第一定位件係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該 第一擋止件,該第二定位件係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二 擋止件。 ㈢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原因之判斷: ⒈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 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 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 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 明文。 ⒉查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100 年2 月22日,經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於100 年8 月11日審定准予專利公告,專利 期間自100 年8 月11日起至110 年2 月21日止等情,有專 利證書(本院卷第7 頁)及專利說明書公告本(本院卷第 31至39頁)在卷可稽,已堪認定,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 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9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之專利 法為斷(下稱99年專利法)。 ⒊被告所提之引證資料: ⑴證據1係76年1月2日公告之美國US0000000號「THREE-W AY VALVE」專利案(其專利說明書參本院卷第97頁至第 104 頁),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0 年2 月22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1 係揭露一 種閥,包括:一圓柱閥本體,具有一流體入口、二流體 出口,一第一流道及一第二流道,且第一流道係連通流 體入口與流體出口,第二流道係連通流體入口與流體出 口(見本院卷第103 頁專利說明書)。(其主要圖式詳 附圖2 。) ⑵證據2 係98年1 月14日公告之大陸CZ000000000Y號「一 種三通換向閥門」專利案(其專利說明書參本院卷第10 5 頁至第118 頁),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 0 年2 月22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 2 係揭露一種三通換向閥門,包括閥體、閥桿、手柄和 設置在閥體1 內的閥芯,閥體具有一進水孔和二出水孔 ,兩出水孔設置在同一直線上,並設在與進水孔成90度 夾角。當使用三通換向閥時,L 形通水孔的A 端轉到進 水孔,B 端與出水孔對齊,當需要換向時,旋轉手柄, 通過閥桿帶動閥芯逆時針轉過90度角,此時通水孔的B 端與進水孔對齊,A 端轉到另一側出水孔處,當需要回 轉到第一狀態時,順時針轉動手柄,使通水孔的A 端與 進水孔對齊,B 端與原出水孔對齊(見本院卷第113 頁 即證據2 第9 頁專利說明書)。(其主要圖式詳附圖3 。) ⑶證據3 係92年8 月6 日公告之大陸CN0000000Y號「三通 換向閥」專利案(其專利說明書參本院卷第119 頁至第 125 頁),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0 年2 月 22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3 係揭露 一種三通換向閥,三通閥體呈T 自三通形。閥芯為球形 ,通過閥芯中心開通T 字形三通孔,閥芯從三通閥體的 一端放入三通閥體中(見本院卷第122 頁即證據3 第4 頁專利說明書)。如附圖4 第5 圖之關閉支路示意圖所 示,閥芯上互成T 字形的三個孔a 孔,b 孔,c 孔與三 通閥體上的三個口A 口、B 口、C 口其安裝的對應關係 是:a孔-A口,c 孔-C口對應相通而b 孔與B 口應相對應 安裝(見本院卷第122 頁至第123 頁即引證3 第4 頁至 第5 頁專利說明書)。如附圖4 第3 圖之俯視圖所示, 扳手上的點d 與三通閥體上擋塊12相碰而定位,此時閥 芯擋位B 口,閥芯3 上b 孔被三通閥體2 壁擋住,則a 孔與A 口相通,c 孔與C 口相通,水流就從A 口進從C 口出;當扳手4 轉動90度轉到B 口位置時,扳手4 上點 e 與三通閥體2 上擋塊12相碰,此時閥芯3 壁擋住C 口 ,同時c 孔被三通閥體2 壁擋住則b 孔與A 口相通,a 孔與B 口相通,此時水流從A 口進,從B 口出,也就是 通過扳手就可以控制水的流向(見本院卷第123 頁即證 據3 第5 頁專利說明書)。(其主要圖式詳附圖4 。) ⑷證據4係88年10月27日公告之我國第448993號「分向閥 之改良結構」專利案(其專利說明書參本院卷第126 頁 至第147 頁),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0 年 2 月22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引證4 係 揭露一種分向閥之改良結構,具有一本體與一柱塞,本 體含有兩端貫通之主通路與至少一分歧而出之分向通路 ,本體中間含有一柱塞,以柱塞中之一通道控制流向, 其特徵在於:使柱塞之通道為偏心直通式之設計呈現, 且通道管徑是與本體之主通路相同的,以維持原空壓輸 送之效率,並在柱塞逆時針轉動後,形成轉向分流之狀 態,而在柱塞通道靠外側另開設有弧度較小之部份空間 ,並配合另於本體之進口主通路處與出口之兩通路各設 有一曲挖之部份,以確保流向通路銜接處之平順,俾利 空壓輸送原料之順暢者(參證據4 專利說明書摘要,見 本院卷第127頁專利說明書)。(其主要圖式詳附圖5。 ) ⒋證據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 :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包含如下之技術特徵: A:一種分向閥改良結構,包括:一分向閥本體, B:分向閥本體包括一流體入口、一第一流體出口、一第 二流體出口、一第一流道及一第二流道,且該第一流 道係連通該流體入口與該第一流體出口,該第二流道 係連通該流體入口與該第二流體出口; C:一第一擋止件,係設置於該分向閥本體並對應於該第 一流道;一第二擋止件,係設置於該分向閥本體並對 應於該第二流道; D:以及一分向桿,係樞設於該分向閥本體並相對於該分 向閥本體樞轉,且該分向桿包括一第一定位件、一第 二定位件及一流道,該流道係連通該第一流道與該第 二流道之其中一者,該第一定位件係選擇性地對應頂 抵於該第一擋止件,該第二定位件係選擇性地對應頂 抵於該第二擋止件。 ⑵證據1係一種三向閥結構,閥如附圖2所示,包括:一圓 柱閥本體,其具有二流體入口,及一流體出口,另包含 有一柱塞,置於閥本體內。流體入口包括有一外翻固定 部,並伴隨一固定環,鎖固有一流道,如第1 圖及第2 圖所示。流體入口包括一螺紋外翻部,並伴隨一固定環 之,並鎖固有另一流道,如附圖2 之第1 圖及第2 圖所 示。本體端壁包括有間隔的二突起(nipples) ,用以擋 止把手之旋轉於鳥嘴部。證據1 之圓柱閥本體的一本體 端壁上設有突起部80及78。證據1 之把手,是樞設於圓 柱閥本體並相對於圓柱閥本體樞轉,轉動把手使鳥嘴部 突起76頂靠於突起80,流體會由流體入口進入,而由出 口流出,轉動把手使鳥嘴部突起76頂靠於突起78,流體 會由流體入口進入,而由出口流出。 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證據1相較: ①系爭專利之「一分向閥本體,包括一流體入口、一第 一流體出口、一第二流體出口」技術特徵,與證據1 之「二流體入口,及一流體出口」技術特徵,兩者間 相較有流體入口及出口數量上之差異; ②系爭專利之「第一流道及第二流道,且該第一流道係 連通該流體入口與該第一流體出口,該第二流道係連 通該流體入口與該第二流體出口」技術特徵,則可對 應證據1 之「流體入口14之流道24連通流體出口18以 及流體入口16之流道30連通流體出口18」技術特徵; ③系爭專利之「一分向桿,係樞設於該分向閥本體並相 對於該分向閥本體樞轉」技術特徵,可對應於證據1 之柱塞、把手技術特徵; ④系爭專利之「分向桿之流道,該流道係連通該第一流 道與該第二流道之其中一者」技術特徵,可對應證據 1 之「柱塞具有開口,可由流體會由流體入口14進入 ,而由出口18流出之流道24及由流體入口16進入,而 由出口18流出之流道30」技術特徵; ⑤系爭專利之「一第一擋止件,係設置於該分向閥本體 並對應於該第一流道;一第二擋止件,係設置於該分 向閥本體並對應於該第二流道」技術特徵,可對應證 據1 之「本體端壁34包括有間隔的二突起(nipples)7 8, 80」結構; ⑥系爭專利之「分向桿,係樞設於該分向閥本體並相對 於該分向閥本體樞轉」技術特徵,可對應證據1 之把 手係樞設於圓柱閥本體並相對於圓柱閥本體樞轉」技 術特徵; ⑦系爭專利之「分向桿包括一第一定位件、一第二定位 件及一流道」技術特徵,與證據1 把手之鳥嘴部略有 差異; ⑧系爭專利之「流道係連通該第一流道與該第二流道之 其中一者,該第一定位件係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 一擋止件,該第二定位件係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 二擋止件」技術特徵,可對應證據1 之「轉動把手使 鳥嘴部突起76頂靠於突起80,流體會由流體入口14進 入,而由出口18流出,轉動把手使鳥嘴部突起76頂靠 於突起78,流體會由流體入口16進入,而由出口18流 出」之技術特徵。 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1 尚有如上所述 之流體入口及出口及定位件數量上之差異,是以證據1 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 ⒌證據2 不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包含A 、B 、C 、D 之 技術特徵已如前⒋之⑴所述。 ⑵證據2 係一種三通換向閥門,包括閥體、閥桿、手柄和 設置在閥體內的閥芯,閥體具有一進水孔和二出水孔, 兩出水孔設置在同一直線上,並設在與進水孔成90度夾 角(參證據2 專利說明書第8 頁,見本院卷第112 頁) 。當使用三通換向閥時,L 形通水孔的A 端轉到進水孔 ,B 端與出水孔對齊,當需要換向時,旋轉手柄,通過 閥桿帶動閥芯逆時針轉過90度角,此時通水孔的B 端與 進水孔對齊,A 端轉到另一側出水孔處,當需要回轉到 第一狀態時,順時針轉動手柄,使通水孔的A 端與進水 孔對齊,B 端與原出水孔對齊(證據2 專利說明書第9 頁,本院卷第113 頁)。 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證據2相較: ①系爭專利之「一分向閥本體,包括一流體入口、一第 一流體出口、一第二流體出口」技術特徵,可對應於 證據2 之「閥體具有一進水孔和二出水孔」技術特徵 ; ②系爭專利之「第一流道及第二流道,且該第一流道係 連通該流體入口與該第一流體出口,該第二流道係連 通該流體入口與該第二流體出口」技術特徵,可對應 於證據2 之「通水孔的A 端轉到進水孔,B 端與出水 孔11對齊,進水孔與出水孔間即形成一流道,通水孔 的B 端與進水孔對齊,A 端轉到另一側出水孔,亦形 成另一流道」技術特徵; ③系爭專利之「一分向桿,係樞設於該分向閥本體並相 對於該分向閥本體樞轉」技術特徵,可對應於證據2 之閥桿、手柄技術特徵; ④系爭專利之「分向桿之流道,該流道係連通該第一流 道與該第二流道之其中一者」技術特徵,可對應證據 2之閥芯 L 形通水孔技術特徵。 ⑤惟查證據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第一擋止件、第二擋 止件、第一定位件及第二定位件技術特徵,故證據2 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 性。被告雖稱證據2 如附圖3 之第1 圖立體結構圖所 示手柄具有第一、二定位件,閥體具有第一、二擋止 件技術特徵云云,經查證據2 說明書僅記載「當需要 換向時,旋轉手柄2 ,通過閥桿3 帶動閥芯4 逆時針 轉過90度角」等語,惟並未揭露任何有關定位結構, 而說明書揭露需要換向,閥芯轉90度,對應於被告所 稱第1 圖第一、二擋止件間呈180 度,並不吻合,故 尚難稱閥體及手柄上之凸體即為檔止件及定位件,被 告此部分所述不足採信。 ⒍證據3 不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包含A 、B 、C 、D 之 技術特徵已如前⒋之⑴所述。 ⑵證據3 係一種三通換向閥,三通閥體呈T 字三通形。閥 芯為球形,通過閥芯中心開通T 字形三通孔,閥芯從三 通閥體的一端放入三通閥體中(參證據3 專利說明書第 4 頁,見本院卷第122 頁)。如附圖4 之第5 圖關閉支 路示意圖所示,閥芯上互成T 字形的三個孔a 孔,b 孔 ,c 孔與三通閥體上的三個口A 口、B 口、C 口其安裝 的對應關係是:a 孔-A口,c 孔-C口對應相通而b 孔與 B 口應相對應安裝(參證據3 專利說明書第4 頁,見本 院卷第122 頁)。如附圖4 之第3 圖俯視圖所示,扳手 上的點d 與三通閥體上擋塊12相碰而定位,此時閥芯擋 位B 口,閥芯上b 孔被三通閥體壁擋住,則a 孔與A 口 相通,c 孔與C 口相通,水流就從A 口進從C 口出;當 扳手轉動90度轉到B 口位置時,扳手上點e 與三通閥體 上擋塊12相碰,此時閥芯壁擋住C 口,同時c 孔被三通 閥體壁擋住則b 孔與A 口相通,a 孔與B 口相通,此時 水流從A 口進,從B 口出,也就是通過扳手就可以控制 水的流向(參證據3 專利說明書第5 頁,見本院卷第12 3 頁)。 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證據3相較: ①系爭專利之「一分向閥本體,包括一流體入口、一第 一流體出口、一第二流體出口」技術特徵,可對應證 據3 之「三通閥體上的三個口A 口、B 口、C 口,及 第4 圖、5 圖所示,A 口為流體入口,B 口、C 口為 流體出口; ②系爭專利之「第一流道及一第二流道,且該第一流道 係連通該流體入口與該第一流體出口,該第二流道係 連通該流體入口與該第二流體出口」技術特徵,可對 應證據3 之「三通閥體上的B 口、C 口供流體流出」 技術特徵,故有第一流道與第二流道; ③系爭專利之「一第一擋止件,係設置於該分向閥本體 並對應於該第一流道;一第二擋止件,係設置於該分 向閥本體並對應於該第二流道」技術特徵,可對應證 據3 之「扳手上的點d 與三通閥體上擋塊12相碰而定 位,水流就從A 口進從C 口出,扳手上點e 與三通閥 體上擋塊12相碰,此時水流從A 口進,從B 口出」技 術特徵,惟證據3 之擋塊12僅有一個,與系爭專利之 第一、二檔塊仍有差異; ④系爭專利之「分向桿,係樞設於該分向閥本體並相對 於該分向閥本體樞轉」技術特徵,可對應證據3 之扳 手技術特徵; ⑤系爭專利之「分向桿包括一第一定位件、一第二定位 件及一流道」技術特徵,可對應證據3 之「扳手上的 點d 、點e 及閥芯中心開通T 字形三通孔」技術特徵 ; ⑥系爭專利之「流道係連通該第一流道與該第二流道之 其中一者,該第一定位件係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 一擋止件,該第二定位件係選擇性地對應頂抵於該第 二擋止件」技術特徵,可對應證據3 之閥芯上T 字形 的三個孔a 孔,b 孔,c 孔對應相通三通閥體上的三 個口A 口、B 口、C 口,並藉由扳手上之點d 或點e 與三通閥體上擋塊12定位,而控制水流流向」技術特 徵。 是證據3 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大部分技術 特徵,惟系爭專利之第一、二擋止件結構與證據3 一擋 止件略有差異,故證據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不具近新穎性。 ⒎證據1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證據1相較: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1 之差異,如前⒋ ⑶所述,兩者尚有流體出口與流體入口管道以及定位件 上之差異。 ⑵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第一定位件抵頂第 一擋止件,分向桿流道轉向第一流道,而流體由流體入 口,由第一流道出口;當第二定位件抵頂第二擋止件, 分向桿流道轉向第二流道,而流體由流體入口,由第二 流道出口。而證據1 之本體端壁包括有間隔的二突起( nipples )78、80,用以擋止把手之旋轉於鳥嘴部轉動 把手使鳥嘴部頂靠於突起80,流體會由流體入口14進入 ,而由出口18流出,轉動把手使鳥嘴部頂靠於突起78, 流體會由流體入口16進入,而由出口18流出。是兩者雖 有定位件數量及流體出口與流體入口管道上之差異,然 該差異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只需調整證 據1 把手旋轉角度,即能輕易完成設定一個以上之定位 件,而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分向桿流道對 應第一流道或第二流道狀態,故證據1 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⒏證據2不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證據2相較: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2 之差異,如前 ⒌⑶所述,證據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之第一擋止件、第二擋止件、第一定位件及第二 定位件技術特徵。 ⑵被告辯稱縱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具新穎性 ,其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證據2 顯能輕易完成云云,然查證據2並不具有第一擋止件 、第二擋止件、第一定位件及第二定位件技術特徵, 是以證據2亦不具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分 向桿第一定位件擋止於第一擋止件,分向桿之流道即 切換至第一流道,分向桿第二定位件檔止於第二檔止 件,分向桿之流道即切換至第二流道,分向桿可快速 準確切換流道之功效,故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尚難依證據2 之利用旋轉手柄2 ,通過閥桿 帶動閥芯,使進水孔與出水孔對齊之技術內容,即能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第一、二定 位件及第一、二擋止件技術特徵,是證據1 尚不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⒐證據3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證據3之差異,如前⒍ ⑶所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具有第一、二 擋止件結構,而證據3僅有一擋止件。 ⑵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第一定位件抵頂 第一檔止件,分向桿流道轉向第一流道,而流體由流 體入口,由第一流道出口;當第二定位件抵頂第二檔 止件,分向桿流道轉向第二流道,而流體由流體入口 ,由第二流道出口。而證據3 之扳手上點d 與擋塊12 相碰,則水流就從A 口進從C 口出,扳手上點e 與擋 塊12相碰,此時水流從A 口進,從B 口出。是系爭專 利與證據3 皆利用分向桿(即證據3 之扳手)上之定 位件(即證據3 點d 、點e )與閥本體上擋止件(即 證據3 擋塊)相抵頂,而可準確變化流道,故兩者雖 有擋止件數量上之差異,然該差異就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只需調整分向桿旋轉角度,即能輕 易完成設定一個以上之擋塊,而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之分向桿流道對應第一流道或第二流道狀 態,故證據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不具進步性。 ⒑證據1及證據4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不具進步性。 ⑴查證據4係一種分向閥之改良結構,具有一本體與一 柱塞,本體含有兩端貫通之主通路與至少一分歧而出 之分向通路,本體中間含有一柱塞,以柱塞中之一通 道控制流向,其特徵在於:使柱塞之通道為偏心直通 式之設計呈現,且通道管徑是與本體之主通路相同的 ,以維持原空壓輸送之效率,並在柱塞逆時針轉動後 ,形成轉向分流之狀態(參證據4 專利說明書摘要, 見本院卷第127頁)。 ⑵故證據1、證據4與系爭專利皆屬流體分向閥相同技術 領域,是熟習該項技術者當遭遇閥體流體流向有關的 問題時,應有其動機參考渠等證據之技術內容並予以 應用或組合。又證據1 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準此,證據 1 、證據4 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⒒證據2及證據4組合不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證據2之差異,如前所 述,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第 一擋止件、第二擋止件、第一定位件及第二定位件技 術特徵。被告稱證據2、證據4組合已揭示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技術特徵云云,然查證據2並不具 有第一擋止件、第二擋止件、第一定位件及第二定位 件技術特徵,是以證據2亦不具有系爭專利之分向桿 第一定位件擋止於第一擋止件,分向桿之流道即切換 至第一流道,分向桿第二定位件擋止於第二擋止件, 分向桿之流道即切換至第二流道,分向桿可快速準確 切換流道之功效;而證據4 係一種分向閥之改良結構 ,具有一本體與一柱塞,本體含有兩端貫通之主通路 11 、12 與至少一分歧而出之分向通路13,本體中間 含有一柱塞,以柱塞中之一通道控制流向,其特徵在 於:使柱塞之通道中心線偏離柱塞之中心軸,而為偏 心直通式之設計呈現,以改變傳統呈轉彎角度之通路 所造成壓力損失及摩擦阻力影響流速之缺失(參證據 4 專利說明書第3 頁,見本院卷第130 頁)。是證據 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第一擋止件、第二擋止件及第 一定位件、第二定位件之技術特徵。 ⑵是證據2 與證據4 組合,並不具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之分向桿第一定位件擋止於第一擋止件, 分向桿之流道即切換至第一流道,分向桿第二定位件 擋止於第二擋止件,分向桿之流道即切換至第二流道 ,分向桿可快速準確切換流道之功效。就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尚難依證據2 、證據4 所揭露 之技術內容,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之第一、二定位件及第一、二擋止件技術特徵, 故證據2 、4 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⒓證據3及證據4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不具進步性。 ⑴如前所述,證據4 係一種分向閥之改良結構,具有一 本體與一柱塞,本體含有兩端貫通之主通路與至少一 分歧而出之分向通路,本體中間含有一柱塞,以柱塞 中之一通道控制流向,其特徵在於:使柱塞之通道為 偏心直通式之設計呈現,且通道管徑是與本體之主通 路相同的,以維持原空壓輸送之效率,並在柱塞逆時 針轉動後,形成轉向分流之狀態(參證據4 說明書摘 要,見本院卷第127 頁) 。 ⑵故證據3、證據4與系爭專利皆屬流體分向閥相同技術 領域,是熟習該項技術者當遭遇閥體流體流向有關的 問題時,應有其動機參考渠等證據之技術內容並予以 應用或組合。又證據3 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準此,證據 3 、證據4 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⒔依上所述,證據1、2、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 1項不具新穎性,而證據1、證據3及證據1、4及證據3、4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而證據2及證據2、4不能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不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既有應撤銷原因存在,則有關 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損害賠償 之計算、排除侵害等爭點,即無審究之必要。 七、綜上所述,證據1 、證據3 或證據1 、4 及證據1 、3 之組 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原告不得對被告主張權 利,從而,原告依專利法108 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第85條 第1 項第1 款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 償6,838,603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請求被告公司排除、防 止侵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 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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