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63號 原    告 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李清河 訴訟代理 人 陳威霖律師        劉慧君律師 被    告 洛克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進成 上二人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劉靜芬 被    告 豐將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彩蓮 上二人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趙惠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 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原告訴之聲明部分第2 、3 項之記載, 應更正為「⒉被告洛克馬公司、莊進成應連帶賠償原告6,930 元 ,自原告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⒊被告豐將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周彩蓮應 連帶賠償原告63萬元,暨自原告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原告訴之聲明原記載:「⒊禁止被告洛 克馬公司、李清河、豐將公司、周彩蓮製造、委託製造、為販賣 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專利公告 第M377954 號『拖把之伸縮桿轉鎖定結構』之旋轉拖把組產品 ,包含『Spin Go&Pro 』旋轉拖把組及『好神拖Hello Kitty S600 型 』旋轉拖把組。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部分 ,變更為第4 、5 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