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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瑞德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有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及鄭明聯間請求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損害賠償部分為 1,65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為1,650,000 元,依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民事裁定意旨,應予併計),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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