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瑞德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廷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有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及鄭明聯間請求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
損害賠償部分為
1,65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為1,650,000 元,依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民事裁定意旨,應予併計),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