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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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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韓永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竤昌企業有限公司、黃楓真間,因請求侵 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 360,000 元、第3 項為被上訴人不得製造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等 ,均為財產權之上訴,其上訴利益為2,01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348元;上訴人上訴聲明第4 項請求命被上訴人將判決 書登報,為財產權請求,其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兩者合計35,848元(31,348+4,500=35,848 ),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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