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勝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國賜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楓實業有限公司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利益
為新台幣(下同)2,650,000元(上訴人請求
損害賠償部分其
訴訟
標的金額依其請求之100 萬元計算,另請求排除侵害及銷燬侵害
物等,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165 萬元定之,
參照最高法院102 年3 月19日102 年度第3
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 7號裁定見解
,
上開二部分無主從之附帶關係,應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