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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勝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楓實業有限公司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利益 為新台幣(下同)2,650,000元(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其訴訟 標的金額依其請求之100 萬元計算,另請求排除侵害及銷燬侵害 物等,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165 萬元定之,參照最高法院102 年3 月19日102 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 7號裁定見解 ,上開二部分無主從之附帶關係,應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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