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8號
原 告 普鉅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尤家衛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
律師
被 告 群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杜明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
技術審查官黃泰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
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