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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專利申請權不存在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銓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商.班德器具公司(Bendel Werkzeuge Inhaber Frank Bendel)、被上訴人一加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間確認專利申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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