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96號
原 告 ELECTRO SCIENTIFIC INDUSTRIES, INC.(美商電
子科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章財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郁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仙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初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寶成
複代理人 鄭宇航
複代理人 陳香羽律師
被 告 友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蘇飛龍
被 告 HUMO Laboratory, Ltd.(慧萌株式会社)
兼法定代理人神力洋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益昇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睿芝律師
複代理人 黃美齡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