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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解除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韓商銘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MK Electron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金東水(Kim Dong Soo) 聲 請 人 玄基鎮(Hyun Gi Jin) 共   同 代 理 人 馮博生律師       林耀琳律師       阮國禎律師 相 對 人 田中電子工業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田中浩一朗 第 三 人 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除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依本院一○○年度民聲字第十四號裁定所保全如附表編 號一至六所示之證據予以解除,並將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證 據返還聲請人韓商銘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暨將如附表編號六之 證據返還第三人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30日,本案尚未繫屬者,法院得依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文書、物件 之留置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民事訴訟法376 條之2 第1 項 定有明文。又訴經撤回,視同未起訴,亦為同法第263 條第 1 項本文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聲請人侵害其專利權為由, 聲請保全證據,經本院以100 年度民聲字第14號裁定准對聲 請人存放於第三人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昭安公司) 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巷○ 號之營業所及倉庫之產品, 以取樣方式保全產品包裝上標示有「MKE 」字樣及型號為「 R 」之金合金細線(Gold Bonding Wire )產品【即批號( LOT NO. )標示為「R 及數碼阿拉伯數字」者】同1 批號各 2 個,及准對昭安公司以影印、列印紙本或以光碟片等記錄 媒體複製之方式保全前項產品之所有進出貨記錄。嗣於民國 100 年5 月17日經本院執行證據保全,對於如附表編號一至 五所示之產品及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進出貨報表予以保全。 其後,相對人雖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但就該本案訴訟, 兩造業已達成訴訟外和解,並經相對人撤回起訴,為此,聲 請解除保全證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0 年度民聲字第14號、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56號及101 年度 民專上字第5 號等卷宗查核屬實。又相對人對聲請人所提起 之本案訴訟,既經相對人撤回起訴,依前揭說明,即視同未 起訴。從而,聲請人聲請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文書、物件之 留置,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76 條之2 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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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