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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著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香港商慧科訊業有限公司         (Wisers Information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王敦民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潤利艾克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詩倩       何宗宜 主 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1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78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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