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香港商慧科訊業有限公司
(Wisers Information Limited)
法定
代理人 王敦民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潤利艾克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詩倩
何宗宜
主 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1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1,78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