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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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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著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伽納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玉玲 上 訴 人  蔡志隆 上 三 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株式会社ミスミ等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50,000元(請求排除侵害及銷燬侵 害物等,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排除或防止侵害或銷燬侵害物等可 得之利益,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165 萬元定之,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依 原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40萬元計算,參照最高法院102 年 3月19 日102 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 抗字第317 號裁定見解,上開二部分無主從之附帶關係,應併算 其價額)。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1,942元,上訴人即原告僅繳 納裁判費6,450 元,應補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5,49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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