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伽納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王玉玲
上 訴 人 蔡志隆
上 三 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株式会社ミスミ等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50,000元(請求排除侵害及銷燬侵
害物等,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排除或防止侵害或銷燬侵害物等可
得之利益,
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165 萬元定之,請求
損害賠償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依
原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40萬元計算,
參照最高法院102 年
3月19 日102 年度第3 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
抗字第317 號裁定見解,
上開二部分無主從之附帶關係,應併算
其價額)。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31,942元,上訴人即原告僅繳
納裁判費6,450 元,應補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5,49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