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4號
原 告 株式会社ミスミ(MISUMI Inc.)
5番1號
法定
代理人 高家正行
送達代收人 黃三榮
律師
原 告 台灣三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西武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吳采模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林莉慈律師
被 告 伽納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玉玲
被 告 蔡志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
國102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
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株
式會社ミスミ」之記載,應更正為「株式会社ミス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