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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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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著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4號 原   告  株式会社ミスミ(MISUMI Inc.)               5番1號 法定代理人  高家正行 送達代收人  黃三榮律師 原   告  台灣三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西武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吳采模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林莉慈律師 被   告  伽納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玉玲 被   告  蔡志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 國102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株 式會社ミスミ」之記載,應更正為「株式会社ミス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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