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60號
原 告 岱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麗裕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複代理人 郭哲宇律師
被 告 麗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崑山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複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被 告 何明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一月六日下午三時十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