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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著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著作財產權共有關係存在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小東西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南 被上訴人被   告 東西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均朗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語言工場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財產權共有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2 、3 項之上訴利益各 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第4 項聲明可為第3 項聲明所 取代,不另予核定徵收裁判費,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共計為3,30 0,000 元(計算式為1,650,000+1,650,000=3,300,000 ),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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