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小東西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啟南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東西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均朗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語言工場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萍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著作財產權共有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第2 、3 項之上訴利益各
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第4 項聲明可為第3 項聲明所
取代,不另予核定徵收
裁判費,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共計為3,30
0,000 元(計算式為1,650,000+1,650,000=3,300,000 ),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