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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著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著作財產權共有關係存在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小東西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南 被上訴人被   告 東西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均朗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語言工場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財產權共有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 年9 月2 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9 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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