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小東西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啟南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東西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均朗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語言工場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財產權共有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 年9 月2 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9 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