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司民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返還擔保金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民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東躍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秀愛 相 對 人 羅賜萬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 年度存字第134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 之擔保金新台幣叁拾叁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0 年度司民全字第10號民事 裁定,為供假扣押之擔保,曾提存新臺幣334,000 元,並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 年度存字第134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就上開爭議已達成和解,相對人(即 受擔保利益人)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本件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 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書正本、印鑑證明正本等件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 年度存字第1343號提存 卷宗。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