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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司民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返還擔保金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民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權 相 對 人  織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鴻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二五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 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第104 條之規定 ,須符合:㈠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㈡供擔保人證明受擔 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㈢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 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 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 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 定返還擔保金。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依最高法院53年度 台抗字第279 號判例之意旨,應係指受擔保利益人即被告並 無損害發生,或供擔保人即原告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 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 本院101 年度司民全字第7 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新臺幣75萬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 稱新北地院)101 年度存字第257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本院101 年度民事聲字第3 號裁 定廢棄確定,聲請人已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並催告相對人 行使權利,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已經新北 地院102 年度訴字第1186號、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易字 第1012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依法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業據其提出提存書、本院101 年度民事聲 字第3 號裁定、101 年度民著抗字第3 號裁定確定證明、 催告行使權利函、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1012號判 決暨確定證明等件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 度司民全字第7 號、新北地院101 年度存字第257 號、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123 號、102 年度訴字第1186號卷宗審核, 相對人於聲請人催告其行使權利後即已對聲請人提起損害賠 償之訴,請求聲請人賠償本件因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 經新北地院102 年度訴字第118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 上易字第1012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是以,相對人因假扣押 之執行已確定未受損害,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見解,應認為應 供擔保原因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於法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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