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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司民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民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美銘工業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長廣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昆茂 聲 請 人  錦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旺樹 聲 請 人  金億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祐澤 上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徐堯慶律師 相 對 人  亞德利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德利企業              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聲請人聲 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捌拾 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兩造間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經本院 101 年度民他訴字第2 號、102 年度民他上字第1 號判決確定,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聲 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聲請人起訴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43,897元,聲請人提起上訴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29,017元。是以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共計14,583元(計算式:43,897元×1/5 +29,017元×1/ 5 =14,58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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