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民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美銘工業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長廣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
代理人 李昆茂
聲 請 人 錦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旺樹
聲 請 人 金億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祐澤
上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徐堯慶
律師
相 對 人 亞德利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德利企業
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上列
當事人間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
損害賠償爭議事件,聲請人聲
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捌拾
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
兩造間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經本院 101
年度民他訴字第2 號、102 年度民他上字第1 號判決確定,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聲
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卷審查,聲請人起訴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43,897元,
嗣聲請人提起
上訴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29,017元。
是以,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共計14,583元(計算式:43,897元×1/5 +29,017元×1/
5 =14,58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