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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司民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民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OZAKI WORLDWIDE LTD. 法定代理人 LIU, KENG-YUAN (劉耕源) 代 理 人 王文成 律師 相 對 人 通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琪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 民專訴字第5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 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 元係由聲請人繳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17,335元,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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