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民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OZAKI WORLDWIDE LTD.
法定
代理人 LIU, KENG-YUAN (劉耕源)
代 理 人 王文成
律師
相 對 人 通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琪銘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請求權不存在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
民專訴字第5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
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
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
元係由聲請人繳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17,335元,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