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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公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 原   告 仲群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頎瑋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佳燕律師 被   告 力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興源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律師       周于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謝孟 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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