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際引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順德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陳喆洺、茗澤企業有限公司
等間有關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
民商訴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
上訴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8,5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348 元 ,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 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