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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商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際引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喆洺、茗澤企業有限公司 等間有關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 民商訴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8,5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348 元 ,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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