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千容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有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婕立有限公司、法商丹尼利羅奇斯股份有
限公司(DANIELLE ROCHES) 因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財產權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372,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6,243元,又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第3 項請
求
被告連帶負擔費用將判決內容刊於經濟日報,
核屬非財產權訴
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兩者合計100,743 元(96,243
+4,500=100,743),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