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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商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千容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婕立有限公司、法商丹尼利羅奇斯股份有 限公司(DANIELLE ROCHES)  因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財產權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37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243元,又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3 項請 求被告連帶負擔費用將判決內容刊於經濟日報,核屬非財產權訴 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兩者合計100,743 元(96,243 +4,500=100,743),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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