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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商訴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自然規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貴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活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標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391,748 元(財產權部分為金額74,1 748 元,另關於排除、防止侵害請求權部分,因該訴訟標的價額 難以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 萬元定之,則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165 萬元+74 萬1,748 元=239萬1,7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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