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自然規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黃貴蓮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活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標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391,748 元(財產權部分為金額74,1
748 元,另關於排除、防止侵害
請求權部分,因該
訴訟標的價額
難以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 萬元定之,則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165 萬元+74 萬1,748 元=239萬1,74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