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64號
原 告 升鼓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大章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
複 代理 人 翁瑋律師
被 告 謝朝盈
訴訟代理人 劉爾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已於民國104 年11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