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朝盈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升鼓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大章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
,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