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喬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青樹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律師
被
上訴人 建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玉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7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事實及理由欄第2 頁最末行、第30頁第19行、第31頁
第7 行;原判決
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2 頁最末行、第30頁最末行
、第31頁第14行中,關於「
系爭專利請求項」、「商標權侵害」
、「對上訴人公司」之記載,應分別依序更正為「系爭專利請求
項1 」、「專利權侵害」、「對被上訴人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