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健成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
律師
陳軍宇律師
複代理人 唐嘉瑜律師
被
上訴人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進泰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複代理人 李姿璇律師
許侑珊律師
參 加 人 慧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邦基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郭雨嵐律師
參 加 人 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育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本件應再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賢、張簡宏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