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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專上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健成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陳軍宇律師 複代理人  唐嘉瑜律師 被上訴人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進泰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複代理人  李姿璇律師       許侑珊律師 參 加 人 慧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邦基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郭雨嵐律師 參 加 人 銀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育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本件應再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賢、張簡宏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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