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清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國忠
送達代收人 林姿吟
訴訟代理人 張宇樞
律師
張嘉哲 律師
翁嘉禧
被
上訴人 廣維金屬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麗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
複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王雲玉 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輔助參加
本件被上訴人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主張或
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專利法
所稱之
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專
利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7條第1 項、專利法第3 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是,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為專利法之專責機關,當事人抗
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者,本院為判斷其抗辯是否成立,
自得以裁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其係新型第194472號「門窗封口蓋構造
」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專利權人,被上訴人廣維金屬有限
公司製造並販售侵害系爭專利之門窗封口蓋產品(下稱系爭
產品),雖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 ,而侵害上訴人之專利
權。
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並向智慧局提出
舉發,經智慧局於103 年9 月29日以(103) 智專三(三)06
020 字第103213630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2 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經核上訴人主張
前揭審定處分有
誤,而影響
裁判之結果,系爭專利是否具進步性之爭點,涉
及之專業知識或
法律原則,有使參加人表示意見之必要,經
本院依前揭規定,
爰依職權裁定命其輔助參加被上訴人之訴
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