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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清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忠 送達代收人 林姿吟 訴訟代理人 張宇樞 律師       張嘉哲 律師       翁嘉禧 被上訴人  廣維金屬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麗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 複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王雲玉 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上訴人之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專利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專 利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7條第1 項、專利法第3 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是,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為專利法之專責機關,當事人抗 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者,本院為判斷其抗辯是否成立, 自得以裁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其係新型第194472號「門窗封口蓋構造 」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權人,被上訴人廣維金屬有限 公司製造並販售侵害系爭專利之門窗封口蓋產品(下稱系爭 產品),雖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 ,而侵害上訴人之專利 權。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並向智慧局提出 舉發,經智慧局於103 年9 月29日以(103) 智專三(三)06 020 字第103213630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2 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經核上訴人主張前揭審定處分有 誤,而影響裁判之結果,系爭專利是否具進步性之爭點,涉 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參加人表示意見之必要,經 本院依前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其輔助參加被上訴人之訴 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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