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01號
原 告 康永來
訴訟
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煜婕律師
被 告 九獅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熙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前所為指
定技術審查官謝孟峰之裁定,因技術審查官謝孟峰借調期滿歸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因應予撤銷,改為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