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勝鋁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邱昭仁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智皓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
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3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