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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 原   告 賜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嘉宗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峰律師       尤彰澤律師 被   告 超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軍漢 訴訟代理人 施志豪       郭仁智       陳祐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呂其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因受讓取得而成為中華民國發明第I302619 號「背光源產生方法(二)」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 自民國97年11月1 日起至114 年4 月21日止(下稱系爭專利 )。詎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竟製造並販售落入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formosa 」燈管產品(下稱系 爭產品),而侵害原告系爭專利權,致原告受有損害。為此 ,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排除 及防止侵害等語。並聲明:(一)被告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 直接或間接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 的而進口系爭產品,亦不得為其他一切侵害原告系爭專利之 行為。被告已流通至市面上之系爭產品,並應全部予以回收 及銷毀。(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如下: (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擬制喪失新穎性,有應撤銷 之原因: 1、訴外人三星顯示器公司於99年4 月19日申請、95年5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發明第I390248 號「發光二極體及用於此發 光二極體之透鏡」專利案(下稱系爭第248 號專利),早  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即94年4 月22日,且申請人不同於系 爭專利之申請人及專利權人,故滿足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前 案要件。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所有技術特徵,與系爭第 248 號專利之技術內容完全相同: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可拆解為(A) 至 (F)共6 個特徵,分別為特徵(A) 「一種LCD 背光源產生 方法」;特徵(B) 「提供一透鏡體,該透鏡體設有一入光 面與一出光面」;特徵(C) 「提供一LED 光源」;特徵(D ) 「將該透鏡體套蓋於該LED 光源上」;特徵(E)「使LE D 光源散射之光線從弧面曲率係由中心軸向外側由大變小 之該入光面入射」;以及特徵(F)「其後再從弧面曲率係 由中心軸向外側由小變大之該出光面射出該透鏡體」。 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系爭第248 號專利之比對 : ①特徵(A) 之比對: 系爭第248 號專利說明書第5 頁第4 行揭露:「本揭示 內容係關於用於一顯示裝置之光源」;第21至23行揭露 :「背光裝置為一用於LCD 之代表性的人工光源裝置。 背光裝置利用發光二極體(LEDs)……做為光源」;第40 頁第12至14行揭露:「本發明之實施例之一LED 可使得 三維入射角變寬……這樣一個性質結果造成一精簡的, 薄且輕之LCD 之結構」,上開記載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特徵(A) 之技術特徵完全相同。 ②特徵(B)之比對: 系爭第248 號專利說明書第6 頁第8 行揭露:「根據本 發明之一實施例,提供一透鏡……」,且第17圖揭露外 部透鏡101 、外部透鏡101 具有一入光面(5、6)與一出 光面(1、2)的結構,上開記載與圖式與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特徵(B) 之技術特徵亦完全相同。 ③特徵(C)之比對: 系爭第248 號專利之第17圖中繪示之發光晶片4 與內部 透鏡200 之組合構成一LED 光源,業已揭露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特徵(C)之技術特徵。 ④特徵(D) 之比對: 系爭第248 號專利之第17圖中顯示外部透鏡101 套蓋在 發光晶片4 與內部透鏡200 的組合(LED 光源)上的構 造,亦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特徵(D) 之 技術特徵。 ⑤特徵(E) 之比對: 系爭第248 號專利之第17圖中揭示外部透鏡101 的入光 面(5、6)的弧面曲率係由透鏡主軸向外側由大變小(i >j > k) 的特徵,核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特 徵(E) 之技術特徵相同。 ⑥特徵(F) 之比對: 系爭第248 號專利之第17圖中揭示了外部透鏡101 的出 光面(1、2)的弧面曲率係由透鏡主軸向外側由小變大(X < Y< Z) 的特徵,復亦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特徵(F) 之技術特徵。 3、綜上,相較於系爭專利,系爭第248 號專利係申請在先、 公開在後之前案,且申請人不同於系爭專利之申請人及專 利權人。又依上述比對分析,系爭第248 號專利之技術內 容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所有技術特徵完全相 同,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擬制喪失新穎性。 (二)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權利範 圍: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可拆解為(A)至 (E)共5 個特徵,其中特徵(A) 至(D) ,與前開拆解之特 徵(A) 至(D) 相同,而特徵(E) 則為前開拆解之特徵(E) 與特徵(F)之結合 ,合先敘明。 2、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範    圍: ⑴特徵(A) 之方法用途係侷限於「供LCD 裝置使用之背光源 」,而原告從未舉證證明系爭產品係用於「供LCD 裝置使 用之背光源」,且系爭產品之長度明顯超過1 公尺,並具 有相當厚度,其尺寸明顯不適合應用於「供LCD 裝置使用 之背光源」中。因此,系爭產品與特徵(A) 之文義比對結 果並不相符。 ⑵系爭產品中光學透鏡之「出光面之弧面曲率」,乃是「由 中心軸向外側由大變小、經過一段距離後才轉變成由小變 大」,與特徵(E) 之文義比對結果並不相符。 ⑶由上述文義比對分析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之技術特徵(A) 、(E) ,並未對應表現在系爭產品中,故 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範 圍。況且,原告刻意迴避、隱瞞系爭產品之透鏡的出光面 上具有「凹陷區」的重要構造,顯有刻意扭曲、擴大系爭 專利之保護範圍之嫌。 3、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均等範 圍: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特徵(A) 之方法用途,與 系爭產品之用途存在顯著差異,兩者之技術領域與應用之 產品(前者應用於LCD 背光模組中,後者則因尺寸過大不 適合應用於LCD 背光模組中)完全不同,所產生之技術結 果和優點也不相干,實難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 ⑵系爭產品中光學透鏡之「出光面」的弧面曲率變化形式, 是「由中心軸向外側由大變小、經過一段距離後才轉變成 由小變大」,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特徵(E) 中 之「由中心軸向外側由小變大」特徵截然不同,兩者在出 光面之中心軸附近的弧面曲率變化甚至「完全相反」,足 證兩者採用之技術手段係實質不同。 ⑶因此,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有實質 性差異、並非實質相同,故不適用「均等論」,亦即,系 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均等範圍 。 4、綜上所述,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三)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 被告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97年11月1日 起至114 年4 月21日止。 (二)原告於本件所提出之系爭產品確為被告所製造。 (三)系爭產品可讀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提供一透 鏡體,該透鏡體設有一入光面與一出光面」、「提供一LE D 光源」、「將該透鏡體套蓋於該LED 光源上」之要件。 四、本件爭點如下: (一)系爭第248 號專利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擬制喪失新穎性? (二)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權利範 圍? (三)原告請求被告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為製造、為 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系爭產品, 亦不得為其他一切侵害原告系爭專利之行為,被告已流通 至市面上之系爭產品,並應全部予以回收及銷毀,有無理 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係關於一種利用透鏡體曲率之設計,並配合發光   二極體光源,使LED 射出光線所涵蓋之角度範圍更為廣闊  之LCD 背光源產生方法。該發明LCD 背光源產生方法,包 括:提供一透鏡體,該透鏡體設有一入光面與一出光面;   提供一LED 光源;將該透鏡體套蓋於該LED 光源上;以及 使LED 光源散射之光線從弧面曲率係由中心軸向外側由大 變小之該入光面入射,其後再從弧面曲率係由中心軸向外 側由小變大之該出光面射出該透鏡體(摘自摘要,參本院 卷第11頁)。 2、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5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   其餘均為附屬項,而與本件請求相關者僅為第1 項,其內 容如下:一種LCD背光源產生方法,包括:提供一透鏡體 ,該透鏡體設有一入光面與一出光面;提供一LED光源; 將該透鏡體套蓋於該LED光源上;以及使LED 光源散射之 光線從弧面曲率係由中心軸向外側由大變小之該入光面入 射,其後再從弧面曲率係由中心軸向外側由小變大之該出 光面射出該透鏡體。 (二)系爭產品技術分析(實物照片如附圖二所示): 系爭產品包括LED 光源30以及透鏡體40,其中該透鏡體40 係覆蓋於LED 光源30上,且該透鏡體40具有入光面41以及 出光面42。LED 光源30之光線從入光面41進入透鏡體40, LED 光源30之光線再由出光面42離開透鏡體,入光面41的 弧面曲率係由中心軸向外由大變小,而透鏡體之出光面42 中央有一凹陷區,出光面42的弧面曲率係由中心軸向外由 大變小再變大。 (三)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權利範 圍: 1、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各要件特徵之文 義比對而言: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可拆解為A 至E 5 個要件, 包括:要件A 「一種LCD 背光源產生方法,包括:」;要 件B 「提供一透鏡體,該透鏡體設有一入光面與一出光面 ;」;要件C 「提供一LED 光源;」;要件D 「將該透鏡 體套蓋於該LED 光源上;以及」;要件E 「使LED 光源散 射之光線從弧面曲率係由中心軸向外側由大變小之該入光 面入射,其後再從弧面曲率係由中心軸向外側由小變大之 該出光面射出該透鏡體」。又系爭產品對應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亦可拆解為a 至e 5 個要件 ,包括要件a 「具有LED 光源30以及透鏡體40」;要件b 「具有透鏡體40,且該透鏡體40具有入光面41以及出光面 42」;要件c 「具有LED 光源30」;要件d 「透鏡體40 覆蓋於LED 光源30上」;要件e 「LED 光源30之光線從入 光面41進入透鏡體40,LED 光源30之光線再由出光面42離 開透鏡體,入光面41的弧面曲率係由中心軸向外由大變小 ,而透鏡體40之出光面42中央有一凹陷區,故出光面42的 弧面曲率係由中心軸向外由大變小再變大」。 ⑵兩造對於系爭產品要件b 、c 、d 可分別讀取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B 「提供一透鏡體,該透鏡體設有 一入光面與一出光面;」、要件C 「提供一LED 光源;」 、要件D 「將該透鏡體套蓋於該LED 光源上」之技術特徵 等情,並不爭執,是本件僅就系爭產品可否讀取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A 及要件E 之技術特徵有所爭議 。 ⑶要件A部分:   由系爭產品實物及相關照片觀之,系爭產品僅有LED 光源   30以及透鏡體40,但並未見LCD ,故從系爭產品無法讀取 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A 「一種LCD 背光源 產生方法」之技術特徵。 ⑷要件E部分:   由系爭產品實物以及相關照片可知,系爭產品之LED 光源 30之光線從入光面41進入透鏡體40,LED 光源30之光線再 由出光面42離開透鏡體,入光面41的弧面曲率係由中心軸 向外由大變小,而透鏡體之出光面42中央有一凹陷區,故 出光面42的弧面曲率係由「中心軸向外由大變小再變大」 ,而其中出光面42的弧面曲率由「中心軸向外由大變小再 變大」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E 「其後再從弧面曲率係由中心軸向外側由小變大之該出光 面射出該透鏡體」技術特徵不同,故從系爭產品無法讀取 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E 「使LED 光源散射 之光線從弧面曲率係由中心軸向外側由大變小之該入光面 入射,其後再從弧面曲率係由中心軸向外側由小變大之該 出光面射出該透鏡體」之技術特徵。原告雖主張系爭產品 要件e 中弧度曲率「由大變小再變大」中之「由小變大」 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E 中之出 光面的弧度曲率由小變大之技術特徵相同,故就此部分之 技術特徵在文義比對上是相同的等語(參本院卷第209 頁 ),惟原告此部分主張顯然未考量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要件E 之出光面的弧面曲率之變化係「由中心軸向 外側」由小變大,而系爭產品則是由大變小再變大,而非 如原告僅取其中一段弧面曲率作為比對之對象,並據此主 張此部分之技術特徵相同云云,是原告前開陳述,核無足 採。 ⑸據上,比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系爭產品各相 對要件之技術內容,由系爭產品可讀取到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B 至D ,但無法讀取到要件A 、E , 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 範圍。是以,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之文義範圍。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要件A、E與系爭產品之均等 論判斷︰ ⑴要件A部分: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要件A,係為LCD背光源產生   方法,亦即係利用透鏡體曲率之設計,並配合LED光源,   以作為LCD背光來源之LCD背光源產生方法;而系爭產品雖 具有LED光源30,且LED光源30亦有透鏡體曲率之設計,惟 並未見任何有關LED用於LCD之說明,難謂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項要件A與系爭產品要件a具有實質相同之技術 手段,故不適用均等論。 ⑵要件E部分: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要件E,係以透鏡體之入光面 的弧面曲率由中心軸向外側由大變小,透鏡體之出光面的 弧面曲率由中心軸向外側由小變大;而系爭產品則係以透 鏡體之入光面的弧面曲率由中心軸向外由大變小,透鏡體 之出光面的弧面曲率係由中心軸向外由大變小再變大。是 以,兩者皆係將由LED 光源發光的光經過透鏡體之入光面 以及出光面的弧面曲率將光發射出(技術手段實質相同) ,且均是透過透鏡體改變光行進路徑的功能(功能實質相 同),而使發射光的照射範圍增加(結果實質相同),故 兩者實際上係「以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達成實質相同的 功能,產生實質相同的結果」,兩者並無實質差異,故系 爭產品要件e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E 為均 等,被告辯稱兩者採用的技術手段系實質不同云云,洵非 可取。  3、綜上所述,系爭產品要件b、c、d可讀取到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項之要件B、C、D,且系爭產品要件e與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要件E為均等,惟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項要件A與系爭產品要件a實質不相同,並不適 用均等論,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之權利範圍。至原告所提出之鑑定報告雖認定系爭產 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權利範圍(參本院 卷第27頁),然上開鑑定報告並未針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要件A 為比對,故該鑑定報告之結論,並不可 採。 4、原告雖稱:系爭專利並未限制該背光源產生方法僅能用於 特殊之LCD裝置,且就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而言,要達到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功能,與應用於何種裝置 中亦無相關,故被告認定系爭專利僅能用於特定LCD 裝置 ,洵屬無據等語(參本院卷第101 頁)。惟按專利法施行 細則第18條第2 項規定:「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 名稱及申請人所認定之發明之必要技術特徵。」由此可知 ,申請專利範圍包含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由該標的名稱 可知系爭專利的技術領域及用途,標的名稱為建構申請專 利範圍的一部分。又申請專利範圍為界定專利權人所欲保 護其發明之技術所在,並透過申請專利範圍的描述界定一 個抽象的範圍。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已明 確界定「一種LCD 背光源產生方法」,且系爭專利說明書 第5 頁第3 至6 行亦記載:「一種液晶顯示器(liquid crystal display ,LCD )背光源,尤其是一種利用透鏡 體曲率之設,並計配合發光二極體(LED) 光源,使LED 光 源出射光線所涵蓋之角度範圍更為廣闊之LCD 背光源產生 方法」等語(參本院卷第12頁),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3 至9 行復強調系爭專利係透過將LED 用於LCD 之背 光源可改善冷陰極螢光燈之高產熱以及齊度較差的缺點。 準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既已明確限制是「LCD 背光 源」,自不可忽略而不作比對,而系爭產品並未見任何有 關LCD 之說明,是自不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之權利範圍,原告前開主張,洵非可採。 (四)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權利範 圍,則系爭產品即未侵害原告之專利權,是關於系爭第24 8 號專利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擬制 喪失新穎性暨原告得否請求被告排除及防止侵害之爭點, 本院即毋庸審究,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之權利範圍,是系爭產品自未侵害原告之專利權。從而,原 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第 1 項所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一一詳予論述, 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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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