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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長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侵害專利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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