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鐘長慶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侵害專利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