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原 告 Toshiba Corporation(東芝股份有限公司;株式
會社東芝)
法定
代理人 Hideo Kumagai(熊谷英夫)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樓穎智
複代理人 湯舒涵律師
複代理人 曾鈺珺律師
複代理人 余景仁
被 告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被 告 黃崇仁
被 告 力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蕭富山律師
複代理人 黃鈺如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鳳羽律師
被 告 智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被 告 瑄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 洪 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 宇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