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原   告 Toshiba Corporation(東芝股份有限公司;株式              會社東芝) 法定代理人 Hideo Kumagai(熊谷英夫)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樓穎智 複代理人  湯舒涵律師 複代理人  曾鈺珺律師 複代理人  余景仁 被   告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被   告 黃崇仁 被   告 力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蕭富山律師 複代理人  黃鈺如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鳳羽律師 被   告 智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被   告 瑄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 洪 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 宇 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