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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瑄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文 被 上 訴人 Toshiba Memory Corporation (東芝記憶體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ichihito Hatsumi(初見通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Toshiba Memory Corporation(東芝記憶 體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 上訴人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排除 侵害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165 萬元定之,每件專利各以165 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兩件專利共3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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