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杬曜(原名吳光樺)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久勝工程有限公司、李婕楹
、陳財佑、金尚方企業有限公司、陳庭馨、王鴻舉間侵害專利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
上訴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50 元,
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