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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梁徽湖 被 上訴人  香港商旋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史維德 被 上訴人  視博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木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旋剛科技有限公司等四人間因請求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650,000 元(上訴聲 明第二至五項請求金錢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 元 ,上訴聲明第六項請求排除侵害及銷燬侵害物等,其訴訟標的價 額無法核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165 萬元定之, 參照最高法院102 年3 月19日102 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裁定見解,上開請求無主從之 附帶關係,應併算其價額),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5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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