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61號
原 告 李正春
高鴻遠
路6段340號6樓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彥勳
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玉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詩敏律師
被 告 臺灣熱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鐘美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已於民國104
年5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