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
原 告 清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國忠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蔡桓文律師
輔 佐 人 翁嘉禧
被 告 樹沅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賴淑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103 年9 月15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清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清展公司)為新型第22
2775號「一種調整滾輪的改良結構」專利之專利權人,專
利權
期間自民國93年3 月21日至103 年11月26日止(下稱
系爭專利)。
詎被告樹沅塑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
司)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竟製造並販售侵害系爭專利之
輥輪產品(下稱系爭產品),經比對後認系爭產品落入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而屬侵權。原告曾於94年5 月
23日發函予被告公司,請其回收產品,然被告公司仍繼續
販售系爭產品,
顯有侵權故意。被告公司侵害行為,所造
成之損害於起訴時尚難以計算,原告暫先依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4 項規定請求賠償最低金額新台幣(下同)60萬
元。被告賴淑珍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公司法第23
條第2 項規定,自應與被告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爰依專
利法第96條第1 、2 、3 項、第97條、第120 條、公司法
第23條第2 項規定,提起
本件請求。
(二)被證1 、2 之組合不
足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ꆼ、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
ꆼ系爭專利是提供一種可以供螺帽置入於基座之容置空間,
使螺帽與調整螺絲互相螺合,於調整輪調整升降時不會產
生滑牙及移位之困擾。此因過去習用之調整輪在塑膠座調
整至頂時,螺絲仍可繼續
旋轉而造成滑牙現象,當門窗載
重時,往往容易造成已調高的調整輪產生下降之缺失。雖
如被證2 之先前技術已有解決此問題,然其提供螺絲定位
及不滑牙功效的構件必須訂作,導致成本提高,均無法達
成原告之系爭專利之功效。
ꆼ當調整系爭專利之滾輪時,僅須利用一螺絲起子轉動螺絲
即可調整,不會發生已調整至頂而螺絲仍繼續扭轉之滑牙
現象,且門窗載重時亦不會產生滾輪下降之困擾。同時,
容置空間內的螺帽不僅無須另外訂做,亦不需預先埋設在
滑輪主體之穿孔處,故容易抽取及降低製作成本,自具有
進步性。
ꆼ、被證1 、2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ꆼ系爭專利與被證1相較:
被證1 圖3 之特徵係將螺帽預先埋設在本體10的穿孔12內
,故加工方式較為複雜且製造亦較困難。而系爭專利係於
基座一側面開設有一容置空間,故可置入一螺帽,如此不
僅製造方式較簡單,而且螺帽容易抽取。此外,被告亦曾
經對系爭專利提出舉發,而被證1 即為舉發時,被告爰引
之先前技術之一,舉發已經審查為舉發不成立,其理由指
出被證1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基座側面設容置空間供螺帽
置入,位在螺孔內而可與調整螺絲相互螺合之技術,又系
爭專利於滾輪調整時,僅須利用一螺絲起子轉動螺絲即可
調整,不致因調整至頂而螺絲仍繼續扭轉之滑牙現象,具
有模
具結構簡單可有效降低成本之功效,故系爭專利
非為
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 之先前技術顯
能輕易完成,尚
難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
步性
ꆼ系爭專利與被證2相較:
ꆼ被證2係系爭專利說明書援引的先前技術之一,被證2提
供螺絲定位及不滑牙功效的構件必須訂作,使用不方便
且造成製作成本提高,故亦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
。詳言之,被證2 之限制體60A 必須特別的訂製,同時
本體10亦必需特別設計與限制體60A 特徵相的形狀,二
者才有辦法連結,另外被證2 圖8 之墊片70A 之穿孔71
雖具有螺紋,
惟一般市場(如五金行)銷售之墊片,其
穿孔皆無螺紋,故穿孔有螺紋之墊片皆須另外訂製。再
者,被證2 本體10之缺口191 需再設計容置槽19供墊片
70A 插入,以上可知,被證2 成本較高,且使用上亦相
當不便利。
ꆼ而系爭專利提供螺絲定位及不滑牙功效的構件僅須在基
座上設置一容置空間,將市售的螺帽置入容置空間內並
與螺絲互相螺合即可,螺帽取得方便,無需訂作,且容
置空間製作簡單,縱然容置空間如系爭專利圖3 之
態樣
,亦無須再特別設計容置槽即可將螺帽置入。因此,系
爭專利除能達到良好的滯止定位及不滑牙功效,同時模
具結構及製作方式較簡單,可有效降低成本,而且螺帽
容易抽取,使用上亦相當便利。
ꆼ被告
抗辯:「…當熟習該項技術之人認為被證2 專利案之
使用具有螺紋穿孔之限制體(60A )或墊片(70A )來做
為與調整螺絲結合之手段,有所不便時,當可輕易思及回
歸最傳統之方法,亦即以螺帽取代限制體(60A )或墊片
(70A ),來達到相同之功效」,然而,被告是為本領域
之生產製造者,且被證1 及被證2 亦皆為被告申請之專利
,被告應是屬熟習該項技術之人,而在被證1 及被證2 申
請日前,即有8 件(公告號碼:第19723 號、第214957號
、第264874號、第275324號、第288530號、第302039號、
第302949號、第335854號)以墊片具有螺孔之前案技術、
有1 件(公告號碼:第334030號)調整滾輪本體埋設螺帽
之前案技術,且第334030號專利的技術特徵亦與被證1 完
全相同,
是以,被告既然為熟習該項技術之人,為何不直
接申請將螺帽置入於本體容置空間內,卻要申請限制體需
另外訂作之專利?顯見系爭專利並非可輕易完成。此外,
再依被告所述「……使用具有螺紋穿孔之限制體(60A )
或墊片(70A )來做為與調整螺絲結合之手段,有所不便
時,……即以螺帽取代限制體(60A )或墊片(70A ),
來達到相同之功效」,換言之,系爭專利將螺帽置入於容
置空間的技術特徵的確是較優於被證2 ,既然是優於被證
2 ,即說明系爭專利確具進步性。
(三)
並聲明:ꆼ被告等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0萬元,及自
起
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年百之5 計算之
利息。ꆼ被告樹沅塑膠科技有限公司不得為製造、販賣之
要約、販賣、輸出、輸入或使用侵害中華民國新型第2227
75號「一種調整滾輪的改良結構」新型專利權之物品或為
其他侵害前述專利權之行為。ꆼ被告樹沅塑膠科技有限公
司應將從事製造侵害原告專利權物品之器具(即模具)、
以及侵害專利權之物(即製成之成品、半成品、回收市場
上之成品),均交由原告銷毀。ꆼ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等則以下列等語置辯:
(一)被告對於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不
爭執,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有應撤銷事由存在
。
(二)被證1 、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ꆼ、被證1 亦係一種調整滾輪之改良結構,其並已揭露等同於
系爭專利要件即「一基座,其頂面開設有一螺孔係可穿置
一調整螺絲者」及「一滾輪座,係可裝設一滾輪者」等結
構。另參被證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當螺絲由外旋合
入穿孔內,可順勢通過螺帽的螺紋孔,該螺帽可穿孔內提
供螺絲的旋入得有良好的定位滯止性及良好的不滑牙作用
者。」等語,以及被證1 第3 圖即
可證,於基座中埋設一
螺帽,令螺絲得穿經該螺帽而達到良好的滯止定位及不滑
牙之功效者,亦早為被證1 專利所揭之習知技術。是被證
1 與系爭專利所不同者,只在於被證1 未於「基座」開設
有一「容置空間」,以供可用以達到滯止定位及不滑牙功
效之元件,如螺帽等,加以置入而已。
ꆼ、被證2 亦揭露一種調整滾輪的改良結構,其本體(10)即
等同於系爭專利之基座,該本體頂面之穿孔(12)即等同
於系爭專利之螺孔,且可穿置一調整螺絲;其輪座(20)
即等同於系爭專利之滾輪座;並可裝設一滾輪(21),是
被證2 已揭露了系爭專利「一基座,其頂面開設有一螺孔
係可穿置一調整螺絲者」、「一滾輪座,係可裝設一滾輪
者」之技術特徵。又
參照被證2 之圖4 ,則被證2
乃於本
體之上面開設有一由導槽(15)、卡滯槽(16)所形成之
容置空間,該空間係可置入一限制體(60A ),該限制體
(60A )上並設有一具有螺紋之穿孔(64);另參被證2
之圖8 ,則亦可於本體之上面則開設有一由容置槽(19)
所形成之容置空間,該空間係可置入一墊片(70A ),該
墊片(70A )上並設有一具有螺紋之穿孔(71)。
是故,
被證2 已揭露了於基座
上開設一容置空間,而該容置空間
可供置入一用以與螺絲結合之具有螺紋孔之元件,並據此
來達到良好的滯止定位及不滑牙功效之技術手段。另外,
由上述被證2 所揭之2 不同實施例,則亦教示了該置入於
容置空間內之具有螺紋孔之元件,可呈不同之型態,且該
容置空間可配合該元件之型態,而呈不同之態樣之創作思
想。是被證2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不同者,
僅在於:ꆼ被證2 之容置空間係設於基座上方,而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容置空間則係設於基座之一側面
;ꆼ被證2 置入於該容置空間者,係一具有螺紋穿孔之墊
片或限制體,而系爭專利則係直接置入一螺帽。
ꆼ、參照系爭專利圖1 、圖2 及圖3 即知,該容置空間不論係
設於基座之一側面或上方,其實質功效均無不同,更均為
熟習該項技術領域之人所得輕易思及者;再者,依據被證
1 即可知,以調整螺絲結合螺帽來做為調整滾輪結構欲達
成良好的滯止定位及不滑牙功效之技術手段,乃為熟習該
項技術領域之人所最常見及習用之方法。故當熟習該項技
術領域之人認為被證2 之使用具有螺紋穿孔之限制體(60
A )或墊片(70A )來做為與調整螺絲結合之手段,有所
不便時,當可輕易思及回歸最傳統之方法,亦即以螺帽取
代限制體(60A )或墊片(70A ),來達到相同之功效。
是由此即可證,熟習該項技術領域之人只要組合被證1 、
被證2 即可輕易推導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全
部技術內容,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實不具進步性
。
(三)並聲明:ꆼ
原告之訴駁回。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ꆼ如
受不利之判決,請准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三、
經查下列事實,有各該證據附卷
可稽,且為
兩造所不爭執,
自
堪信為真實:
(一)原告於91年11月27日向智慧局申請「一種調整滾輪的改良
結構」新型專利,經該局審查核准後,發給第581134號專
利證書,專利權期間自93年3 月21日起至103 年11月26日
止(見本院卷第10頁)。
(二)原告所購得之滾輪產品(下稱系爭產品),確實為被告所
製造、販賣(見本院卷第18頁、第40頁)。
(三)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四、本件被告並不爭執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見本院卷第62頁),惟主張被證1 、2 之組合可證明系
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是以本件爭點
厥為:被證1 、2 之組合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五、本院之判斷:
(一)查系爭專利係於91年11月27日申請,經審定核准專利後,
於93年3 月21日公告
等情,有系爭專利專利證書及專利說
明書附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0至12頁、第125 至132 頁)
,因此,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即90
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為斷(下稱90年專利法)。
又本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9 項,其中第1 項為獨
立項,其餘為附屬項。本件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是本件僅就該請求項為審理,
合
先敘明。
(二)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ꆼ、本創作之主要目的在於提供一種可供螺帽置入,使調整輪
於調整升降時不會產生滑牙及移位之困擾的一種調整滾輪
的改良結構。依據上述之目的,本創作係為一種調整滾輪
的改良結構,其大致包含有一基座及一滾輪座,該滾輪座
可裝設有一滾輪,該基座及滾輪座係為一體成型者,其特
徵在於:該基座之上、下、左、右其中一側面開設有一容
置空間,其係可供一螺帽置入並固定於該容置空間內,藉
使螺帽與調整螺絲互相螺合,進而達到良好的滯止定位性
及不滑牙之功效;是以,當調整本創作之滾輪時,僅須利
用一螺絲起子轉動螺絲即可調整,不會發生已調整至頂而
螺絲仍繼續扭轉之滑牙現象,且門窗載重時亦不會產生滾
輪下降之困擾。」(見本院卷第125 頁背面系爭專利說明
書中文摘要)。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一所示。
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如下:
一種調整滾輪的改良結構,其主要包含有:一基座,其頂
面開設有一螺孔係可穿置一調整螺絲者;一滾輪座,係可
裝設一滾輪者;其特徵在於:該基座一側面開設有一容置
空間係可置入一螺帽,該螺帽可與調整螺絲互相螺合,進
而達到良好的滯止定位性及不滑牙之功效。
(三)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
系爭產品係一種調整滾輪的改良結構,其包含有:一基座
,其頂面開設有一螺孔係可穿置一調整螺絲者;一滾輪座
,係可裝設一滾輪者;該基座一側面開設有一容置空間係
可置入一螺帽,該螺帽可與調整螺絲互相螺合,進而達到
良好的滯止定位性及不滑牙之功效。其照片如附圖二所示
。
(四)有效性分析:
ꆼ、次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
置之創作或改良,且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90年專利法
第97條、第98條第1 項規定,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又新型
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
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不得依同法申請取得新型
專利,同法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ꆼ、本件引證案之說明:
ꆼ被證1 之技術內容(見本院卷第46至50頁):
被證1 為89年6 月1 日公告之第392762號「輪組之調整滯
止構造改良」新型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91年11月27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被證1
係一種輪組之調整滯止構造改良,該輪組構造包含有一本
體及一輪座為塑膠模製成一體式;本體與輪座間頂部開設
有一縱向缺口槽,使缺口槽底部形成有一連接壁,本體與
輪座間以該連接壁相互連結成為一體;該輪座內活樞設有
一滾輪,該本體外邊面對中靠上方設有一貫通至缺口槽的
穿孔,而其特徵乃在於:將一具螺紋孔的六角螺帽置於塑
膠成型模具中,待由本體、輪座的輪組構造一體成型時,
該具螺紋孔的螺帽可埋設在本體的穿孔內,以此埋設在本
體內部的螺帽,當螺絲由外旋合入穿孔內,可順勢通過螺
帽的螺紋孔,該螺帽可穿孔內提供螺絲的旋入得有良好的
定位滯止性及良好的不滑牙作用者。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
三所示。
ꆼ被證2 之技術內容(見本院卷第51至58頁):
被證2 為89年6 月1 日公告第392761號「調整輪組之構造
改良」新型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1年11
月27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被證2係一種
調整輪組之構造改良,該輪組構造包含有一本體及一輪座
為塑膠模製成一體,本體與輪座間開設有一縱向缺口槽,
該缺口槽底部具有一連接壁,本體與輪座間以該連接壁連
結為一體;本體外邊面對中靠上方設有一貫通至缺口槽的
穿孔,供一螺絲旋合於其內,可於缺口槽內頂抵輪座內邊
面,使輪座具有垂直向高度調整功能,而本創作構造改良
之特徵,主要於本體內邊面組裝有可提供螺絲於本體穿孔
內進退螺動,得有良好滯止定位性及不滑牙作用的限制體
;於輪座內邊面組裝有在螺絲頂推其產生垂直向高度調整
時,得有不側偏效果及較耐螺絲接觸頂推不易磨損效果的
限制體者(參被證2 說明書摘要)。其中,本體與輪座內
邊面各設有一具對中缺口的容置槽,供一金屬材質的墊片
分別插置於容置槽內定位,其中插置於本體容置槽的墊片
上設有一具螺紋的穿孔者」(參被證2 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四所示。
ꆼ、被證1 與被證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不具進步性:
ꆼ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如前所述。
ꆼ經比對被證2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其中證據
2 摘要及第4 至8 圖揭示「一種調整輪組之構造改良,輪
組構造包含有一本體(10)及一輪座(20)為塑膠模製成一體
…本體外邊面對中靠上方設有一貫通至缺口槽的穿孔(12)
,供一螺絲(13)旋合於其內」(見本院卷第51頁背面、第
57頁背面至58頁),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一種調整滾輪的改良結構,其主要包含有:一基座,其
頂面開設有一螺孔係可穿置一調整螺絲者」的技術特徵;
被證2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4 至8 圖揭示「該輪座(2
0)內活樞設有一滾輪(21)」(見本院卷第57頁背面至58頁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一滾輪座,係
可裝設一滾輪者」的技術特徵。
ꆼ次查被證2 揭露本體與輪座內邊面各設有一具對中缺口的
容置槽,供一金屬材質的墊片(或限制體)分別插置於容
置槽內定位,其中插置於本體容置槽的墊片上設有一具螺
紋的穿孔,該墊片可與螺絲互相螺合,進而達到良好的滯
止定位性及不滑牙之功效(參被證2 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
及其說明書第11頁),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
露該基座一側面開設有一容置空間係可置入一螺帽,該螺
帽可與調整螺絲互相螺合,進而達到良好的滯止定位性及
不滑牙之功效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與被證2 相較,差異僅在於螺帽與墊片之不同,惟被證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已揭露具螺紋孔的螺帽可埋設在本體
的穿孔內,該螺帽可與調整螺絲互相螺合,進而達到良好
的滯止定位性及不滑牙之功效,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該基座一側面開設有一容置空間係可置入一螺帽
,該螺帽可與調整螺絲互相螺合,進而達到良好的滯止定
位性及不滑牙之功效」的技術特徵已為被證1 與被證2 所
揭露。
ꆼ再者,就技術領域關連性而言,被證1與被證2與系爭專利
均屬調整滾輪結構之相同技術領域,熟習該項技術者有將
渠等先前技術加以組合的動機。就功能或作用上關連性而
言,被證2 與系爭專利皆揭示具有螺紋穿孔之元件並容設
於基座容置空間,利用該元件之螺紋穿孔可與螺絲互相螺
合,進而達到僅須利用一螺絲起子轉動螺絲即可調整該調
整滾輪,不會發生已調整至頂而螺絲仍繼續扭轉之滑牙現
象的功能,其差異在於被證2 該元件係為墊片(或限制體
),而系爭專利該元件係為現成六角螺帽;被證1 係另一
種該調整滾輪,其以傳統習知之螺帽可與螺絲互相螺合方
式,進而調整該滾輪而達到不滑牙之功能,因被證2 之具
有螺紋穿孔之墊片與被證1 之具有螺紋穿孔之螺帽之功能
皆為調整該滾輪而達到不滑牙,當熟習該項技術者面臨被
證2 使用螺紋穿孔之墊片有所不便(成本高)時,當可容
易想到回歸傳統習知方法,而有合理動機將被證2 之墊片
換為功能相同的被證1 之現成六角螺帽。再就教示或建議
而言,被證2 揭露運用具有螺紋穿孔墊片可與螺絲互相螺
合,惟未提及使用現成六角螺帽;然而被證1 已明確指出
或教示具螺紋孔的六角螺帽可為具螺紋孔的金屬墊片(參
被證1 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故熟習該項技術者亦有動
機將被證1 與被證2 結合。由上可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通常知識者實有將被證1 、2 加以組合之合理動機,而輕
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新型,且可達到僅
須利用一螺絲起子轉動螺絲即可調整,不會發生已調整至
頂而螺絲仍繼續扭轉之滑牙現象,且門窗載重時亦不會產
生滾輪下降之困擾之目的,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依被證1 與被證2 之組合,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
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是被證1 與被證2 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ꆼ原告雖謂:系爭專利容置空間內螺帽無須如被證2 墊片要
另外加工,亦不需如被證1 螺帽要預先埋設在本體穿孔,
故系爭專利具有增進螺帽容易抽取且模具結構簡單可有效
降低成本之功效,非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具進
步性
云云。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被證2
相較,差異僅在於螺帽與墊片之不同,而被證1 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已揭露具螺紋孔的螺帽可埋設在本體的穿孔內
,該螺帽可與調整螺絲互相螺合,進而達到良好的滯止定
位性及不滑牙之功效,如前所述。原告雖稱螺帽為現成元
件,無須如被證2 墊片要另外加工,亦不需如被證1 螺帽
要預先埋設在本體穿孔,可有效降低成本,惟被證2 揭示
具有螺紋穿孔之墊片並容設於基座容置空間,利用該墊片
之螺紋穿孔可與螺絲互相螺合,該墊片無須預先埋設在本
體,具有模具結構簡單可有效降低成本之功效;又被證1
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已揭露螺帽可為具螺紋孔的金屬墊片
,則被證2 的金屬墊片經由被證1 的教示應可簡單替換成
六角螺帽,故熟習該項技術者亦有動機將被證1 與被證2
結合,該被證1 及2 之組合亦自當有系爭專利運用既有六
角螺帽,無須另外加工,可有效降低成本之功效。至於螺
帽容易抽取部分,綜觀系爭專利說明書並無此部分之記載
,該部分非系爭專利本身所欲達成之功效,況且,螺帽或
墊片是否容易抽取係取決於容置空間的大小,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無容置空間大小及與螺帽配合之限定
條件,如何證明可增進螺帽容易抽取之功效,是以原告
所
稱「螺帽容易抽取之功效」等語,顯為原告之主觀認定並
無依據,
綜上所述,原告上開主張並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雖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然被證1 與被證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不具進步性,是被告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有應撤銷事由等語,
於法有據,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
條第2 項規定,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中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
,從而,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2 、3 項、第97條、第
120 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台幣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年百之5 計算之利息,並請求命被告公司不得為製
造、販賣之要約、販賣、輸出、輸入或使用侵害系爭專利權
之物品或為其他侵害前述專利權之行為,被告公司應將從事
製造侵害原告專利權物品之器具(即模具)、以及侵害專利
權之物(即製成之成品、半成品、回收市場上之成品),均
交由原告銷毀等,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本件其餘爭點、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
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
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至原告請求本院調閱本院103 年度
民聲字第9 號保全證據卷宗以供其計算
損害賠償金額等語,
然本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既有應撤銷事由存在,
原告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則上開事項即無調查之必要,併
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均須按
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