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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清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樹沅塑膠科技有限公司、賴淑珍間排除侵 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 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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