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和發針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黃月娥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因請
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10,000 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