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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和發針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黃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因請 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1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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