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93號
原 告 微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登葵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
律師
被 告 凌崗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施玉倩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黃亞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0月12日」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 年10月12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