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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93號 原   告 微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葵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被   告 凌崗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施玉倩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黃亞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0月12日」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 年10月12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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