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凱仁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欽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等因侵害專利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