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民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袁帝文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陳 明
律師
相 對 人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聲請
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
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經本院103 年度民暫字第2 號民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
命聲請人於與相對人間侵害營業秘密爭議之
本案訴訟判決確
定前,不得為該裁定主文所示行為,然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
起本案訴訟,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之4 、第533 條
及第529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限期命相對人提起訴訟等語
。
二、
按經准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定暫時
狀態之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
起訴,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之
4 、第533 條及第52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本件相對人為避免其公司之營業秘密遭受重大之損害
,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經本院103 年度民暫
字第2 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為下列行
為:㈠利用、發表或洩漏相對人所有或
持有之營業秘密,
包
括但不限於: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所知之一切業務、財務、
技術、生產、銷售或其他方面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之資訊
,包括但不限於相對人員工創作、開發,或相對人委託他人
或與他人合作創造或開發,或基於
對價或其他事由而取得
第
三人之營業秘密(包括其複製品、重製品、合成物、影本、
抄本、節本及譯本)。㈡於103 年2 月17日前,任職大陸商
展訊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如附表所示之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
或為其提供服務。㈢提供相對人研發部門人員之資訊(包括
姓名、學經歷、專長、職稱、職務及聯絡方式)予大陸商展
訊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且不得為自己或
為第三人利益,誘引、鼓勵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促使相對人或
其關係企業之員工離職。相對人
迄今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此有本院103 年度民暫字第2 號民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
定、民事紀錄科前案資料查詢表附卷
可按(見本院卷第9 頁
)。是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