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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延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華 代 理 人 鄭世脩律師 相 對 人 愛比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芸如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相對人營業地(臺中市○○區○○路○段○○○巷○○號1 樓 )生產、製造人工睫毛所使用之模具、裁切機與加熱器內部結構 及所製造之人工睫毛半成品及成品及模具拍照與錄影。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 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 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 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1 項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證據保全之事由,包含㈠證 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㈡經他造同意予以保全證據;㈢ 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且有必要者等三項,各該 目的、要件及保全方式皆不相同。除第㈡項係基於兩造合意 而為證據保全外,第㈠項旨在保全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的 證據,以保全訴訟法上之權利,第㈢項則重在事證開示,以 達到紛爭解決、預防訴訟、爭點整理與簡化及審理集中化之 目的;而為避免聲請人濫用證據保全制度,藉此窺探相對人 之營業狀況,法院於必要性之判斷上,應斟酌智慧財產權遭 受侵害之可能性,並審慎衡量兩造相互衝突之利益,包含聲 請人因准許保全證據裁定所可能獲得之利益,除證據保全外 有無其他證據調查方法可資利用,如駁回其保全證據之聲請 是否將使聲請人實體利益遭受難以彌補之損害,及相對人是 否因准許保全證據裁定,致其隱私或營業狀況遭不當公開而 可能受有之不利益等。末按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84 條 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 證之事實,及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且聲請人應提出證據以為 釋明,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以審酌應否准許保全證據之 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為新型第M424232 號「人工睫毛成型裁切機之上、下 模具」(下稱系爭專利一)、第M424231 號「人工睫毛用之 成型裁切機」(下稱系爭專利二)及第M425562 號「使人工 睫毛受熱燙成捲翹狀之加溫器」(下稱系爭專利三)等專利 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均自民國(下同)101 年3 月11日 起至110 年11月14日止。 ㈡相對人之負責人林芸如原為聲請人之公司股東,熟知聲請人 之產品製造機密,與聲請人拆夥後自立門戶,設廠於聲請人 附近且同樣生產、製造人工睫毛,並曾派人至聲請人拍攝系 爭專利一、二、三模具與機器之內部照片,再網羅知悉聲請 人生產技術之員工跳槽至相對人,取得聲請人生產人工睫毛 之獨家技術後,仿造系爭專利一之模具、系爭專利二之裁切 機及系爭專利三之加溫器,以此等侵權模具、機器生產製造 商品,大量流通於市面。至相對人離職員工向聲請人吐漏實 情,聲請人始知相對人仿製聲請人具有專利之模具、裁切機 、加溫器等生產器械,再以前揭仿冒之侵權機器生產人工睫 毛,銷售至台中市○○路之東妮百貨公司、台中市龍井區之 四季百貨東海店、台中市太平區之四季百貨太平店、新竹市 ○○路○巷之補給站百貨及高雄市○○區○○○路之威緻百 貨,經聲請人至前揭地點購買相對人製造生產之人工睫毛予 聲請人所生產之人工睫毛比對發現,相對人所生產之人工睫 毛,不論是長度、分岔形狀均相同,並且均為12株人工睫毛 叢所組成,顯見由相同模具所製造,再者,產品加工前均編 織綁線,益徵係用相同之裁切機進行裁切作業,兩者產品捲 翹弧度、高度相同,由此可知亦由同樣之加溫器使產品產生 捲翹效果。 ㈢相對人仿冒製作之系爭專利一之模具、系爭專利二之裁切機 ,及系爭專利三之加溫器等物品,經聲請人多次請求提出、 查看是否與聲請人所有之專利模具、裁切機與加溫器相同, 均被相對人拒絕,倘若相對人所持有之生產設備未涉侵權, 何以在聲請人請求查證時置之不理,不敢讓聲請人直接驗證 ,又無法說明其所持有之相關機器設備技術從何而來?且無 法解釋為何所生產之人工睫毛與聲請人產品一模一樣,據此 可知,若該等模具、機器證據不即為保全,將有不及調查使 用之危險而有礙難使用之虞。再者,為了避免相對人規避責 任,將模具、機器證據加工、改造,使得侵權模具、機器證 據於法院調查時與現狀不符,將影響真實之發現,而有就確 定事物之現狀之法律上利益並有其必要性,準此,聲請人聲 請保全證據。 ㈣聲請保全之物品與方式如下:⒈至相對人之工廠即台中市○ ○區○○路○段○○巷○○號1 樓處勘驗、查扣相對人生產人 工睫毛所使用之模具、裁切機與加熱器及由前揭機器所製造 之人工睫毛半成品及成品。⒉對相對人生產人工目睫毛所使 用之模具、裁切機與加熱器內部結構以及由前揭機器所製造 之人工睫毛半成品、成品及模具進行拍照與錄影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其提出之系爭專利一、二、三 之專利證書、購買系爭產品之發票影本、系爭專利實物比對 照片影本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提出可隨時調查上開證據 及防止相對人於本案起訴後可能毀損滅失系爭產品可能之證 據,衡諸民事訴訟法第368 條修正理由特別強調預防訴訟及 促進訴訟以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的,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 有利事證開示,以達到紛爭解決、預防訴訟,亦有助於將來   訴訟時,使法院發現真實、爭點整理與簡化及審理集中化之  目的,本件有確定事、物現狀之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性。 至聲請人另聲請查扣相對人生產人工睫毛所使用之機具及其 半成品與成品部分,因本件為保全相對人生產製造人工睫毛 機器之現狀,以達將來訴訟集中審理及簡化事證開示為目的 ,相對人生產機器是否侵害系爭專利一、二、三仍待相對人 瞭解聲請人主張且提出答辯後,始能進一步確認有無涉及侵 權,是於相對人侵權行為不確定情況下,尚不能查扣其機具 ,又聲請人對半成品與成品之計算,非不得自其他方式取得 依據,故此部分聲請內容並不具有證據保全之急迫性,是本 件排除對相對人查扣模具、裁切機與加熱器及所製造之人工 睫毛半成品與成品之證據保全聲請。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堪認已有相當之釋明,核與上開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至查扣相對人機具等部分,不應准許。 五、本件係以確定事物之現狀為由准許聲請,爰參酌民事訴訟法 第81條第1 款之規定,命聲請人負擔本件聲請費用。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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