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民著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仕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成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
律師
被
上訴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 上訴 人 曹志強
張元富
宋玉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景筠
牛敬堂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應由技術審查
官朱家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